關於象棋的全盤是怎麽下的,而且各個棋子的步法,走法。
(1999年版)
國家體育總局審定 中國象棋協會編寫
第壹章行棋規定
第1條 棋盤和棋子
1.1象棋盤由九道直線和十道橫線交叉組成。棋盤上***有九十個交叉點,象棋子就擺在和活動在這些交叉點上。
棋盤中間沒有劃通直線的地方,叫做“河界”;劃有斜交叉線的地方,叫做“九宮”。
九道直線,紅棋方面從右到左用中文數字壹至九來代表;黑棋方面用阿拉伯數字1至9來代表。
1.2 棋子***有三十二個,分為紅、黑兩組,每組***十六個,各分七種,其名稱和數目如下:
紅棋子:帥壹個,車、馬、炮、相、士各兩個,兵五個。
黑棋子:將壹個,車、馬、炮、象、士各兩個,卒五個。
1.3 對局開始前,雙方棋子在棋盤上的擺法見下圖(印刷體棋圖規定:紅方棋子在下,用陽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陰文)。
1.4 比賽用的標準棋盤,應每格都為正方形,每方格長寬均應為3.2至4.6cm。每個平面圓形棋子直徑應為2.7至3.2cm,大小與棋盤合適配套。棋盤和棋子底色,均應為白色或淺色。棋盤上直線和橫線應為紅色或深色,四周應有適當空白面積。棋子面色分為紅黑兩組,字體和圓框應當醒目。
演示比賽用的大棋盤為直式,紅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盤和棋子大小,應配合場所相應增大。
第2條 走棋和吃子
2.1 對局時,由執紅棋的壹方先走,雙方輪流各走壹著,直至分出勝、負、和,對局即終了。
輪到走棋的壹方,將某個棋子從壹個交叉點走到另壹個交叉點,或者吃掉對方的棋子而占領其交叉點,都算走了壹著。
雙方各走壹著,稱為壹個回合。
2.2 各種棋子的走法如下:
帥(將)每壹著只許走壹步,前進、後退、橫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宮”。將和帥不準在同壹直線上直接對面,如壹方已先占據,另壹方必須回避。
士每壹著只許沿“九宮”斜線走壹步,可進可退。
相(象)不能越過“河界”,每壹著斜走兩步,可進可退,即俗稱“相(象)走田字”。當田字中心有別的棋子時,俗稱“塞(相)象眼”,則不許走過去。
馬每著走壹直(或壹橫)壹斜,可進可退,即俗稱“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的方向有別的棋子擋住。俗稱“蹩馬腿”,則不許走過去。
車每壹著可以直進、直退、橫走,不限步數。
炮在不吃子的時候,走法同車壹樣。
兵(卒)在沒有過“河界”前,每著只許向前直走壹步;過“河界”後,每著可向前直走或橫走壹步,但不能後退。
2.3 走壹著棋時,如果己方棋子能夠走到的位置有對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對方棋子吃掉而占領那個位置。只有炮吃子時必須隔壹個棋子(無論是哪壹方的)跳吃,即俗稱“炮打隔子”。
除帥(將)外其他棋子都可以聽任對方吃,或主動送吃。吃子的壹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
第3條 將死和困斃
3.1 壹方的棋子攻擊對方的帥(將),並在下壹著要把它吃掉,稱為“照將”,或簡稱“將”。“照將”不必聲明。
被“照將”的壹方必須立即“應將”,即用自己的著法去化解被“將”的狀態。
如果被“照將”而無法“應將”,就算被“將死”。
3.2 輪到走棋的壹方,無子可走,就算被“困斃”。
第4條 勝、負、和
4.1 對局時壹方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4.1.1 帥(將)被對方“將死”。
4.1.2 走棋後形成帥(將)直接對面。
4.1.3 被“困斃”。
4.1.4 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走滿規定的著數。
4. 1.5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4. 1.6 走棋違反行棋規定。
4.1.7 走棋違反禁例,應變著而不變。
4.1.8 在同壹棋局中,三次“犯規”。
4.1.9 自己宣布認輸。
4.1.10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為和棋:
4.2.1 雙方均無可能取勝的簡單局勢。
4.2.2 壹方提議作和,另壹方表示同意。
4.2.3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復三次,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4.2.4 符合自然限著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個回合中(也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雙方都沒有吃過壹個棋子。
第二章 比賽規則
第5條 摸子、落子、糾正錯誤
5.1 觸摸自己方面的哪個棋子,就應走哪個棋子,除非所觸摸的那個棋子,按行棋規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別的棋子。
5.2 觸摸對方的棋子,就必須吃掉那個棋子,只有當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去吃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觸摸自己的棋子,後又觸摸對方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前者必須吃掉後者--無法吃掉時,必須走動前者--前者無法走時,必須用別的子吃掉後者--別的棋子也無法吃掉後者。另行走子。
5.4 先觸摸對方的棋子,後又觸摸自己的棋子,處理順序如下:後者必須吃掉前者--無法吃掉時,必須用別的子吃掉前者--均無法吃時,必須走動後者--後者也無法走動時,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時觸摸雙方棋子,處理順序同5.4 。
5.6 擺正棋子必須事先爭得對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進行,否則以摸子論處。如系明顯誤碰某個棋子,不作摸子論處,
5.7 壹著棋走了以後,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離開棋子為準。
5.8 糾正先後走顛倒或棋子被意外挪位等錯誤,應及時進行,局後不受理。若錯誤系違反行棋規定,則按4.1.6款處理。
第6條 計時
正式比賽,采用具有兩個鐘面的專用計時鐘,分別累計雙方的走棋時間。賽前明確規定第壹方在壹定時限內必須走滿壹定的著數。對局雙方必須在走棋後,方可按鐘。忘了按鐘,裁判不予提醒。根據比賽性質與規模,並有利於比賽不致出現封局,可選用以下幾種計時方案。
6.1 第壹時限,每方在9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15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2 第壹時限,每方在60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以後每10分鐘內必須走滿10著,直至對局結束。
6.3 第壹時限,每方在10分鐘內必須走滿40著。以後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適用於快棋賽。
6.4 每方每5分鐘內必須走滿30著,直至對局結束。--適用於快棋賽。
6.5 每方時間包幹使用,不計著數,先超時者判負。
第7條 記錄
7.1 在對局過程中,雙方對每壹回合都要逐著記錄,力求清晰準確。每連續漏記4著,判犯規壹次。
7.2 如果壹方所剩時限已不足3分鐘,該方可暫緩履行7 .1款規定,但壹俟轉入下壹時限,必須首先補全漏記著法後,方可行棋.
7.3 對局終了,裁判如認為某份記錄不夠清晰.準確,有權要求該方在對局結束後謄清補正.
7.4 如棋手拒絕執行7.1,7.2和7.3款規定,裁判可引用4.1.10款判負.
7.5 記錄方式可采用完整與簡寫兩種:
完整記錄 簡寫記錄
回合 紅方 黑方 回合 紅方 黑方
1 炮二平五 馬8進7 1 炮25 馬87
2 馬二進三 車9平8 2 馬23 車98
3 車壹平二 炮8進4 3 車12 炮84
第8條 棋手須知
8.1 服裝整潔.儀表大方,不得出現有礙觀瞻和失態的舉動.
8.2 了解本規則的全部條款.比賽程序和章程心臟其他臨時補充規定.出現問題,不得以"不了解"作為推諉的借口.
8.3 對局時,禁止隨意離座或與任何人交談及參考任何資料,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紙筆等物對局勢作分析研究.
8.4 禁止以任何方式幹擾對方分散對方註意力,禁止壹切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的言行.
8.5 對局進行中如有問題,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遇對方犯規時例外).發生爭議時,應當服從裁判,但可保留事後向競賽仲裁機構提出申訴的權利.
8.6 比賽時必須用走棋的手按鐘,按鐘不可過重.
8.7 遵守體育競賽紀律,不得相約讓分或媾和.
8.8 對違反上述條款的棋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判其犯規直至予以警告.判負.除名等紀律處分.
第9條 犯規
9.1 對局時,壹方出現下列情況之壹,即為犯規:
9.1.1 在對方走棋時間內,無故提出問題,或有其他構成幹擾對方註意力的行為.
9.1.2 在對局進行中,擅停.擅開棋鐘.
9.1.3 提議作和經對方拒絕後,連續提出.
9.1.4 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審核不屬實.
9.1.5 摸觸了己方不可能走動的棋子.
9.1.6 摸觸了對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無法吃掉它.
9.1.7 連續漏記著數超過規定.
9.1.8 違反棋手須知中的有關規定,而情節尚不嚴重者.
9.2 凡判處"犯規",裁判員應當當場明確宣布並及時記錄.
第10條 對局結束
10.1 對局終了後,在記錄紙上記錄比賽結果及雙方所用時間.犯規情況,雙方棋手和裁判當場簽字認可,為對局結果.
10.2 對局結束,棋手.裁判應及時退出賽場(另有當場比賽任務者除外).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11條 比賽辦法
11.1 淘汰制
參加比賽的人(隊)數較多,時間較緊,可酌情采用單淘汰制.雙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並適當安排預選賽.附加賽.
11.2 大循環制
在人(隊)數不多而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采用這壹制度(見附錄二).通常采用壹局制,人(隊)數較少時也可采用兩局制.
11.3 分組循環制
在人(隊)數較多,不便采用大循環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棋手(隊)的等級分或比賽成績排定"種子",分成若幹組循環初賽,從各組選出壹定人(隊)數進行決賽.
11.4 積分編排制
在人(隊)數較多,賽程較短,而"種子"又不易安排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用積分編排制.
國內競賽經常采用的編排原則和具體方法,見附錄二.
第12條 團體賽比賽種類
12.1 分臺定人制
比賽按臺次順序分臺定人進行.各參加單位報名時,必須根據技術水平高低排定本隊棋手的臺次.
全國性比賽,以最近壹次公布的棋手等級分作為衡量棋手技術水平高低的依據.等級分高者,臺次應列前.無等級分者排在有等級分棋手的後面.
12.2 分臺換人制
準許各參加單位增報壹定名額的替補隊員,臺次的排列原則同12.1款.各輪比賽出賣者可以有所不同,但臺次順序不能前後顛倒.例如:比賽分四臺進行,另有兩名替補隊員,則出場順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十五種順序,每場比賽各隊可以從中自選壹種.
12.3 臨時定臺制各隊在每壹場比賽開始前,臨時排定本隊隊員的出賣臺次,與對方隊相應臺次的棋手對弈.
12.4 全隊輪賽制適用於隊與隊之間的對抗賽,壹方所有隊員與另壹方所有隊員逐壹對弈.
12.5 隊員總分制
比賽不分臺次,按照各隊棋手參加個人賽成績之和來計算團體賽成績.
第13條 先後走確定
13.1 循環制個人比賽,按照附錄壹<<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來確定,表上每輪號碼列前者執紅棋.
13.2 循環制團體比賽,凡在<<循環賽對局秩序表>>上每輪號碼列前的隊,其單數臺棋手均執紅棋,雙數臺棋手均執黑棋.
13.3 積分編排制比賽,按照附錄二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先後走.團體比賽"先走"的隊,其單數臺執紅棋先走,雙數臺則執黑棋後走.
13.4 淘汰制比賽,進行"猜先".團體賽的先後走,辦法與13.2,13.3兩款相同.
13.5 兩局制比賽,不論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第壹局猜先,第二局互換先後走.
第14條 成績計算
14.1 每局棋結果,勝者1分,負者0分,和棋各記0.5分.
14.2團體賽記分,分別記"場分"(團體分)和"局分"(個人分).每場棋結果,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各記1分.
第15條 名次確定
15.1 在壹局循環制的個人比賽中,根據個人積分排列名次,積分多者列前.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小分.勝局.直勝.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2 在壹局積分編排制的個人比賽中,同樣根據個人積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積分相等,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對手分,勝局.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3 在壹局循環制的團體比賽中,根據各隊所得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局.直勝.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4 在壹局積分編排制的團體比賽中,同樣根據各隊所得的場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場分相同時,則按以下順序依次區分:團體對手分.全隊總局分.全隊勝場.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5 在隊員總分制(無論循環制或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根據各隊棋手個人名次總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則按以下順序區分:最高個人名次.次高個人名次.全隊犯規.無法區分,則名次並列.
15.6 冠軍或不宜並列的名次,應安排加賽或在賽前補充細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 比賽附則
第16條 比賽組織
16.1 為了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應根據各種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從事的籌備工作,制訂有關的章程和補充規定,處理比賽期間和比賽結束後不屬於裁判員職責範圍內的壹切問題.
16.2 競賽組織機構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指定或要求適量的裁判人員管理比賽,並任命其中裁判等級較高的壹人為裁判長,必要時還可增設副裁判長壹到數人.
16.3 重大比賽應設立仲裁委員會.
第17條 裁判職責
17.1 熟悉比賽的具體情況,根據競賽組織機構的要求,擬訂必要的補充規定.
17.2 認真進行業務學習和裁判實習,細致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強與參賽者的聯系,逐條闡明規則精神和執法尺度.
17.4 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執行競賽規程和規則,裁決比賽中出現的問題.
17.5 根據競賽日程,負責每場比賽的組織和監局,公布比賽結果.
17.6 恪盡己職,確保賽場維持良好的競賽環境,使參賽者不受對方或觀眾幹擾.
17.7 對違反紀律的棋手有權給予或向上級建議給予適當處分.
17.8 接受組委會競賽組織機構的考評.
第18條 處分權限
18.1 監局裁判有權作出"警告"處分.
18.2 裁判長有權作出"取消當場比賽資格"的處分.
18.3 競賽組織機構有權作出"除名"處分.對除名者,按退出處理.
18.4 在積分相同時,把受到18.1和18.2款處分的人(隊),按其輕重程度和次數,依次排列在最後幾個位置上.
第19條 賽場環境
19.1 進入賽場的所有人員,必須保持賽場安靜和維護良好的比賽秩序.
19.2 賽場禁止吸煙,禁止壹切有礙公***場所文明衛生的行為.
19.3 確定賽場,應充分考慮競賽規模.交通條件心臟通風.保暖.遮陽.照明.元噪聲幹擾等因素.
第五章 裁判細則
第20條 退出比賽
20.1 參賽隊或棋手不得無故退出比賽.確需能出者,須向競賽組織機構申明正當理由,並取得同意.
20.2 在比賽開始前退出,如系循環制且剩余為雙數,應重新制簽:如系積分編排制可考慮補足雙數.
20.3 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有棋手(隊)中途退出,處理辦法如下:凡已賽對手不足半數者,則所有已賽結果壹概註銷;如達到或超過半數以上,則其成績有效,其余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20.4 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不論是否過半,已賽結果均有效,未賽對局均作棄權,對方獲勝.
第二十壹條 遲到
21.1 比賽開始,如有壹方遲到,則從輪他走棋時開動他的棋鐘.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
21.2 如果在規定時限之前趕到(以到達比賽座位為準),則必須在所剩時間內走滿規定的著數.
21.3 如雙方遲到,則扣除雙方遲到時間.壹方超過規定時限即判負.若雙方均超過規定時限,即判雙方棄.
21.4 因壹方缺席而判的勝負,在比賽成績表上用"+"號表示示經實際對局而獲勝,用"-"號表示未經實際對局而作負.最後作統計時,如果缺度者是隊,"+"號等於2分;缺度者是個人,"+"等於1分,"-"號都等於0分.
第22條 超時的規定
22.1 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走滿規定著數者,按"超時"論.
22.2 如使用有過時標誌(小旗)的棋鐘,以標誌落下作為衡量"超時"的依據.
22.3 如使用沒有過進標誌的棋鐘,以分針是否越過最後壹分鐘半格.秒針是否越過0位為依據.如同時越過,按"超時"論;如只有壹針越過,另壹針未曾越過,不作"超時".
22.4 在對局過程中,如發現棋鐘出現故障,應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換.若鐘面誤差較大,裁判應向雙方明確表示如何進行調整,取得壹致後再予更換.如因棋鐘故障而出現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據比賽補充規定裁定.
22.5 壹方雖走出規定時限內的最後壹著棋,但沒來得及按鐘,以至超過時限,此除非已經出現將死.困斃.對方認輸.對方同意提和等有效勝.和結果,其他情況均應按"超時"判負.
第23條 提和的裁定
23.1 提議作和必須在自己走棋後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後方可按鐘.扣和必須輪流進行,任何壹方不得連續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議.對方口頭不同意,或走出輪走的壹著棋,則為拒絕和棋.
23.2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復,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循環反復局面達三次後仍在延續,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和,裁判有權判和.
23.3 壹方提出"自然限著規則"和棋,裁判經停鐘審核屬實,即應判和.如不屬實,判提出方犯規壹次,並在其棋鐘上加計5分鐘繼續對弈,若因此而超時,即判負.
審核回合時,提出方對非提出方"將軍"的著數,最多只計10著.
雙方均未審核時,裁判經審核著數亦可判和.
第24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
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復三次,壹方棋手要求裁決,稱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則裁定:
24.1 壹方"長將"立即判負.
24.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或禁止著法,符合不變作和規定,立即判和.
24,3 壹方為禁止著法另壹方為允許著法,犯禁方必須立即變著,若再重復壹次循環,即判負.
第六章 棋例總綱
第25條 棋例釋義
25.1 對局中有時出現雙方著法循環不變的重復局面。據以裁處這種局面的規則條例,稱為“棋例”。
25.2 長將、長殺、長捉、壹將壹殺、壹將壹捉、壹殺壹捉等循環重復的攻擊手段,統稱為“禁止著法”。
閑著(含:兌、獻、攔、跟)、數將壹閑、數殺壹閑、數捉壹閑等著法,無論是否重復,統稱為“允許著法”。
25.3 車、馬、炮、過河兵(卒)、士、相(象),均算“子力”。帥(將)、未過河兵(卒),不算“子力”。“子力”簡稱“子”。
子力價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斷是否“捉子”的依據之壹。原則上,壹車相當於雙馬、雙炮或壹馬壹炮;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過河兵(卒)價值浮動,壹兵換取數子或壹子換取數兵均不算得子。
第26條 棋例總則
26.1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單方面長將。
26.2 雙方均為允許著法,雙方不變作和。
26.3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不包括壹方為長將),雙方不變作和。
26.4 壹方為禁止著法,另壹方為允許著法,應由前者變著,不變判負。
第27條 棋例通則
27.1允許帥(將)本身步步叫吃對方的棋子,按閑著處理.
其他棋子和帥(將)同時捉吃或借帥(將)之力捉吃對方的棋子,均按捉處理.
27.2 兵(卒)本身捉吃對方的棋子(不含將.殺),按閑處理;如形成相互長打局面,則應按捉處理.
27.3 占據防守要點,立即構成簡明和棋,附帶產生的捉士相(象),按閑處理.
27.4 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時,應從重稱呼和裁處.如殺兼捉,按殺;捉兼況,按捉等,依此類推.
第28條 術語解釋
28.1 將
凡走子直接攻擊對方帥(將)者,稱為"照將",簡稱"將".
28.2 凡走子企圖在下壹著照將或連續照將,將死對方者,稱為"殺著",簡稱"殺".
28.3 捉
凡走子後能夠造成在下壹著(包括從下壹著開始運用連續照將或連續交換的手段)吃掉對方某個無根子,稱為"捉".
28.4 打
將.殺.捉等攻擊手段,統稱為"打".
28.5 兌
凡走子可與同等子力互換吃去者,稱為"邀兌",簡稱"兌".
28.6 獻
凡無根子送吃,而對方同兵種子壹旦吃掉此子後,不致立即被將死或立即在子力價值上遭受損失者,稱為"獻".
28.7 攔
凡走子阻攔對方棋子的活動,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攔".
28.8 跟
凡走子盯牽對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擊作用者,稱為"跟".
28.9 閑
凡走子性質不屬於將.殺.捉,統稱為"閑".兌.獻.攔.跟,均屬"閑"的範疇.
28.10 長將
凡走子連續不停照將,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將".
28.11 長殺
凡走子連續不停殺著,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殺".
28.12 長捉
凡走子連續追捉壹子或數子,而形成循環者,稱為"長捉".
28.13 長兌
凡走子連續不停邀兌,稱為"長兌".
類似解釋也適用於"長獻"."長攔".長跟".
28.14 長打對長打
凡雙方走子循環反復,步步是打,稱為"長打對長打".
28.15 長打對非長打
雙方走子循環反復,壹方步步是打,中間沒有閑著,另壹方中間有閑著,則稱為"長打對非長打".
28.16 有根子和無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護的子,稱為"有根子";反之,稱為"無根子".
形式上是根,實際上起不到充分保護作用,稱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無根子處理.
第29條 "捉"的概念
構成"捉子",應符合下列條件:
29.1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夠直接吃子;能夠通過連續照將吃子;能夠通過完整的交換過程得子.
29.2 "捉"產生於剛走的這著棋,上壹著尚不存在.
29.3 直接或間接被捉的,是有子力價值的無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
29.4 下壹著吃子或得子後,不致被將死.
第七章 棋例細則
1.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許可單方面長將.
2.凡是走子前不存在捉,而走子後造成捉的(即從沒捉到捉),壹律按捉處理.
3.凡走子後,預計下壹著能在子力價值上構成得子者,均按捉處理.
4.凡用作為根的子捉吃對方的子,也按捉處理.
5.凡捉子兼具兌.獻.送吃,也按捉處理.
6.凡是原來已經捉著子的子或相關子,走動後無新的捉子行為(即從捉到捉)均捉閑著處理.
7.凡形式上捉子,壹旦吃子立即會被對方將死者,均閑著處理.
8.雙方均為禁止著法(不包括單方面長將),雙方不變作和.
9.其他棋子和帥(將)同時捉吃對方的棋子,均按捉處理.
10.過河兵(卒)子力價值浮動.
11.發生互打時,兵(卒)叫吃子均按捉處理.
12.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從重定性.
13.占據防守要點,立即形成簡明和棋,附帶產生的捉士.相(象),按閑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