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首張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1月4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作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這份通知書被網友網友稱為首張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再次引發網友關於“離婚冷靜期”這壹規定的熱議。
在此《民法典》制定和審核過程中,社會各界都有關於訴訟離婚不適用冷靜期的說法,而這張通知書又會起到什麽樣的效果呢?
首先表明態度,雖然也有其他國家有類似的規定,但個人角度我是不支持這種設定,主要是離婚冷靜期包含著濃厚的大家長風範,跟民事行為能力的設定是有些沖突的,在承認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何必要對行為人作出限制和約束呢?這不僅存在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英美法系的英國也有這種規定,以家長意誌般的管理來限個人民事行為與法律本身不符。這是理由所在,但現在規定已經通過,就需要在這個框架裏再來討論這張冷靜期通知書。
想必會有網友說離婚冷靜期是登記離婚或協議離婚的規定,不應該用在訴訟離婚中,這是典型的只知其壹不知其二,其實早在民法典草案時期,在大家熱烈討論離婚冷靜期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出臺了關於冷靜期的規定,在2018年7月18日的《關於進壹步深化家事審判方法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已對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
“第40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至於通知書中所依據的福建省高院的規定,肯定也不會超出這個界限,這規定至少有兩方面的作用:壹方面,讓離婚雙方更加理性理智,降低離婚率保持婚姻穩定性;另壹方面,法院可有更多時間查明案件,同時也會緩解辦案壓力。
從意見和民法典不難看出來,冷靜期這種大趨勢是不可逆的,所以普通人離婚要註意什麽呢?註意訴訟離婚裏面的雙方同意,訴訟離婚的雙方都同意了,才會有離婚冷靜期,如果不同意,那也就無所謂這個冷靜期通知書了。
從法律觀點上,我反對冷靜期,但從當事人利益來說,我贊同這種設定,因為訴訟過程是尊重了當事人本身的意見,既然雙方都有同意,那說明都還有所期盼和挽留,冷靜壹下也是值得的。
即便如此,我們也要警醒不要把同意流於形式,要讓當事人充分知情並考慮,不要壹語帶過讓當事人以為必須有才冷靜,法律本就是服務於社會和人民,尊重人民意願的法律將會贏得更多人的認可,也會有更好的普法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