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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頂替上大學農家女至今沒等來道歉:“盜賊”,為何妳理所當然?

“陳春秀”是山東省遼城市關縣的壹名農村女孩,因16年前高考時“冒名頂替”而引起了廣泛關註。然而,經過對“央視采訪”的全面梳理,“陳春秀事件”已基本結出了結論。然而,對於“中介機構”16年前的邏輯澄清,卻仍然不樂觀。目前,“虛假索賠通知書”等材料涉及到世衛組織,“相關部門”仍未給出結論,而“更換親屬”曾尋求“陳春秀”希望“私通”。但“替換者”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道歉。

就《央視采訪》而言,整個過程強調“陳春秀”被偷了16年。“陳春秀”和所有農村孩子壹樣,樸實踏實,堅強向上。但她壹提起悲傷就哽咽不已。36歲的陳春秀(音譯)是兩個孩子的母親,高中畢業後就壹直在外打工。

所以,當她面對被改寫的命運時,自然也會充滿憤怒。采訪結束時,“陳春秀”生氣地說:“我只是想當面質問她,妳為什麽要冒充我?”我們年紀相仿,妳就不能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嗎?我(妳)代替了其他人。其他人應該怎麽做?妳有那麽自私嗎?

如果這壹系列的“詰問”真的是“面對面”的話,有點小脾氣的人會立刻變得壹怒之下,拳腳相向。畢竟,16年了,“小偷”,妳怎麽還能這麽傲慢。而且,只會鄭重地告訴“換人”,對不起!請壹定要說對不起!

不幸的是,在類似的事件中,似乎沒有“替代者”站出來道歉。至於“更換”的“陳春秀”,雖然他承認了更換的事實,但在說明更換原因時卻表現得異常冷靜。她提到的“操縱者”阿姨已經去世,除了阿姨,還有壹個神秘的“特工機構”藏在裏面。似乎,這壹切都是明確定價的市場運作,雖然他們的“冒名”是錯的,但似乎“花錢做事”,他們是對的。而且還有壹個錯誤,只有“勢均力敵”的結果。

但是,正如“chun-xiu Chen說:“我覺得這並不是她的事情,壹個人假裝另壹個人,必須先得到她的錄取通知書,但她的文件,包括大學要求她戶籍(十多年前,有必要利用戶籍),所有的這些部門應該知道這種情況。因此,“替代者”虛情假意的“事件陳述”只會激怒“相關部門”。當然,鍋是他(她)的鍋,想卸鍋,就必須說清楚道理,只有這樣,才算給“陳春秀”算賬。

事實上,“替代”並不是因為“假冒”過程中的“金錢和權力的轉移”而道歉。因為,對於“置換”,總是覺得“花錢做事”、“拿錢消災”,認為自己是“理所當然”的。但事實上,這些“替代者”忽略了,他們屬於需求方過程中的“冒名頂替者”,從社會公平的尺度出發,也是“作惡者”。

然而,在我們的社會中,“bill犯罪者”往往感到較少的罪惡感,這阻止了他或她在他們有過錯的時候真誠地向“受害者”道歉。所以,“私人化”邏輯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在他(她)眼裏,壹切都是可以定價的,所以,總覺得不是自己的問題,而是錢給的不夠的問題。

妳知道,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人相信這種邏輯。然而,對於違反公平的行為,如果只有通過“私”才能解決,那麽就不需要法律原則,也不需要道德,壹切都是生死攸關的。但是,如果所有的東西都可以標價,作為壹個農民的孩子,妳能看到未來嗎?

此外,如果“替代者”真的能經得起“陳春秀”的質疑,她可能不會成為“厚顏無恥的替代者”。最近,不少人都強調了“換人”目前的困境,認為“換人”的中止和道德判斷已經夠重了,對“冒名頂替者”的情況調查不宜過了頭,以免造成“二次傷害”。我看不出這些人的善意在哪裏,但看到他(她)對“陳春秀”的兇狠惡毒。

說實話,面對騙子,不註意受害者的處境,反而試圖保護替代者,無異於刺傷受害者的心臟。要說明的是,所有的“替代”,這都不應該是他(她),而這壹切都暴露了,只能說“天不藏惡”,所以活該。

至於“私有”邏輯,事實上,我仍然不知道哪裏出了問題。相反,它堅持用錯誤的方式保護錯誤的行為。這種“自己動手”的邏輯之所以盛行,是因為很多人都癡迷於“交易金錢和權力”的邏輯。因此,導致的,壹切都應該是“市場化”、“關系化”。

目前,“陳春秀”在山東理工大學已經被取消了,“陳春秀”很困惑,畢竟是她自己的學校,為什麽因為別人的“模仿”,被輕易取消了?雖然她通過了曲阜師範大學的成人高考,但她還是申請了山東工業大學的復讀。然而,對方表示“沒有這樣的先例”予以拒絕。

大家知道,在《中央電視臺采訪》中,提到了山東理工大學承認學生的入學資格審查存在漏洞。因為,當年“陳春秀”考生的電子文件沒有被篡改,上面還有他的照片,如果學校在學生入學時仔細比較,應該能找出“頂替者”。因此,對於“陳春秀”的悲劇,山東理工大學確實有壹定的責任。

當然,這種責任並不屬於“責惡等級”,而是由於“責惡鬥爭”的存在,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對於山東理工大學來說,即使“沒有先例”,作為對“陳春秀”的補償,也應該盡其所能“開創這壹先例”。因為這不僅僅是壹個特例,這也是社會在司法過程中救贖和安慰受害者的壹種方式。

同時,“陳春秀事件”不僅要對“相關操縱者”進行懲罰,還要對“陳春秀”進行盡可能多的賠償。例如,“復職”,“回到學校”。例如,申請補償,在政府級別,在替換級別。總之,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懲罰就是要解決問題,而是要回到治愈“受害者”的範圍,進行閉環的救贖和安慰。

此外,我們還必須徹底調查“替代者”所提到的“中介機構”是否還存在。而且,在不法行為的相關環節上,不僅要內部處理,還要在壹定程度上承擔法律層面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以打擊“冒名頂替者”為出發點,讓更多的不法分子清醒過來。

人們可能會說,是時候反思壹下,為什麽這樣奇怪的事情會發生在任何國家。然而,這壹邏輯本身不能作為借口或遮羞布。否則,“陳春秀”的悲劇將會重演,而“替代者”仍然會借助“錢權交融”改寫他人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