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1.負責全局政務工作的對外聯絡、對內協調和重大任務、重要會議的統籌安排、組織協調及督辦工作。
2.負責擬訂局工作總結、工作要點等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會議材料及局長講話稿,審核由各部門(單位)草擬的會議材料及領導講話代擬稿。
3.負責制訂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車輛、房產除外)的管理。
4.負責局公文處理、機要、保密、督辦、檔案、會務管理等工作。
5.負責局工作信息的綜合、編發及新聞發布工作。
6.負責局維護穩定、市人大代表書面意見和市政協提案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7.負責局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的規劃、項目及預算審核,協調指導信息中心做好局信息系統維護等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處
1.負責提出局人才發展計劃。
2.按幹部管理權限,做好局公務員和局屬(管)單位領導班子、幹部的選拔、考核工作。
3.負責局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障、人員出國(境)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局公務員教育培訓,指導局屬(管)單位員工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局機關和局屬(管)單位的績效考核及先進評比和獎勵表彰等工作。
6.負責局離休幹部和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管)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7.審核局屬(管)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設置、崗位職數和人員招聘等工作;指導監督局屬(管)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處
1.負責局部門預算編報;負責對局屬(管)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及財務運行、制度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管。
2.負責交辦的全市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管理工作。
3.會同局有關部門做好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物業管理等項目的預算審核工作。
4.負責市政府辦公廳等部門和本局預算經費及其他經費的財務管理,承辦日常財務收支的具體業務;歸口申請和管理本局承辦的各項專項資金。
5.負責局基本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審核和資金核算、財務決算等工作;負責局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落實、控制、審核與結算以及財務監理的聘請工作。
6.負責局承辦的購買服務合同經費的審核、預算、控制、結算等工作;承辦部分市級機關及區(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公務車輛的控購手續。
7.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賬務管理;指導局管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國有資產管理處
1.負責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承擔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權證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指導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4.負責監管市國資委委托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擬定資產保值增值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考核,定期匯總分析資產總量、結構、變動及收益等情況;會同局有關部門制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並監督執行。
5.按規定承擔市級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產權轉讓等事宜的審核工作。
6.負責市級機關集中辦公場所公***部位及局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7.管理外賓贈送市領導和市級機關的禮品。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辦公用房與人防設施處
1.會同市有關部門擬定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市級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的統壹管理,建立市級機關辦公用房檔案。
3.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編制、使用調配,組織實施建設和修繕的計劃編制、項目審核、建設監管等工作。
4.核定市級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區(縣)級機關等辦公用房的建設標準和使用規模。
5.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專項維修等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6.研究制定市級領導機關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規劃;督促做好市級領導機關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車輛管理處
1.負責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配置的編制管理,審核公務車輛的配備;負責有關專用公務車輛的審核、管理工作。
2.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3.指導、督促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及本市有關公務用車的規定和要求。
4.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公務用車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5. 負責市級機關公務車輛的更新、處置和行車安全管理,承辦機動車的驗車、牌證管理和駕駛員審證工作。
6.負責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領導及其辦公廳等部門日常公務用車。
7.負責局屬車輛及相關設備的管理,提出車輛更新和報廢意見。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節能與服務監管處
1. 負責市級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2.協調、推進市級其他公***機構的節能管理。
3. 擬定市級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定服務項目內容及標準,負責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級機關引進社會資源開展後勤服務。
4.負責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物業管理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5.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後勤服務購買工作;處理、協調服務購買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項。
6.負責協調市級機關部分集中辦公場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愛國衛生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住房管理處
1.負責本市公務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補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相關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市級領導幹部住房的管理、調配和服務保障工作。
3.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後勤改革指導處(政策研究室)
1.組織協調推進本市機關後勤改革,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機關後勤改革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2.組織擬定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局法制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局政策法規的擬制和實施工作。承辦本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4.組織局的調研工作,對調研成果進行匯集並推進轉化和利用。
5.搜集機關事務工作信息,開展相關理論研究。
6.承擔上海市機關事務工作協會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接待處
1.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制度和標準。
2.負責市領導在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內接(會)見、招待中外賓客等政務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和管理相關接待場所。
3.負責本市有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後勤保障服務的組織協調。
4.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市機關後勤部門人員在滬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
5.承辦有關領導幹部的生活服務事宜。
6.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壹)保衛處
1.負責人民大廈、市政大廈的消防、安保、反恐防恐和防臺防汛等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的監管。
2.負責市領導在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內參加會議、接待等活動的保衛工作。
3.負責市政府工作證和人民大廈、市政大廈人員、車輛出入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民大廈、市政大廈及相關場所車輛出入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4.協調和指導保安隊和武警部隊做好人民大廈、市政大廈的治安保衛工作。
5.按規定會同市公安部門對市、區兩級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安全防範實施業務指導。
6.指導和監督檢查局管單位的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及應急防範等工作。
7.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