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是兩年還是三年,從什麽時間開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
第壹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壹)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壹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制網-《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