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輕微的侵犯奧運健兒名譽權的行為屬於什麽違法行為
第32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於2021年7月23日在東京拉開序幕,截止到2021年7月27日,短短四天的時間,中國代表團第壹波奧運金牌"九宮格已經集齊,決戰東京,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在祝賀中國代表團的同時,卻總有壹些不和諧音符。
2021年7月24日,東京奧運會女子十米氣步槍資格賽,中國選手王璐瑤未能晉級決賽,賽後發微博"各位抱歉,我承認我慫了,三年後再見吧。隨後即被網絡暴力,直到刪除微博, 各大媒體紛紛發聲。
參賽的中國代表團每位選手都是壹流的、都是很棒的,雖然獲得金牌是每個奧運健兒的目標和追求,甚至有可能是其壹生的高光時刻,但對於那些沒有獲得奧運金牌的選手,更加應該鼓勵其盡早走出來,給予其家人般地溫暖,越戰越勇,越勇越戰。而不是壹味地指責埋怨,甚至進行侮辱誹謗、惡意詆毀等人身攻擊。
壹、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惡意抹黑、侮辱誹謗、言語攻擊奧運健兒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除了違反了《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之外,根據具體侵權情節輕重,還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甚至落入《刑法》的規制範疇,總之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謂的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捏造、歪曲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等行為除外。因此,代表中國參加東京奧運會的所有奧運健兒,其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
任何對奧運健兒進行不當人身攻擊的行為都可能侵犯其名譽權,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侵權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還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及侵權的實際情節來要求侵權行為實施者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在司法實務中, 有關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的主要事項,可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於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八起互聯網內容平臺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壹"鄭某某訴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了解到,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 首先要排除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侵權事實的情形;其次要考量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否合格;最後要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采取了與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制止侵權的措施。 該案對幹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的利益具有積極作用和典型參考意義。
2. 行政責任
對於情節較輕的侵權者, 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11年1月8日施行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條規定,對網上惡意抹黑、言語攻擊他人的侵權者,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對於情節較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侵權者有可能面臨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對於情節惡劣, 已經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10日施行)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但從目前本屆奧運會發現的情況來看,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二、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
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 "流量為王"逐漸成為大家的***識,網絡信息內容的豐富程度影響著平臺間的發展與競爭,很多網絡平臺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引流,個別平臺可能會通過別出心裁的內容來吸引大眾的眼球,其中不免有些就構成了侵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2019年12月15日國家網信辦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規定第六條進壹步規定,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第十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再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可見,網絡平臺應當對網絡信息發布者發布的信息內容進行相應的審查和監管,如若違反,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