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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直播過程中辱罵他人是否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侮辱罪,具體規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應該說,主持人的行為,屬於以電視公開的方法,公然汙侮辱了球迷,只要是被侮辱的球迷,都是被害人,都可以以自己起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但是這個罪還有壹個要件是情節嚴重,需要法院來把握。如果其在電視上公然辱罵,個人認為還是情節嚴重的,但還要收集好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