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序
壹、聽證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聽證的適用範圍有: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聽證的程序是什麽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