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字長篇小說出版收入
第二種方式就是版稅。1999年4月,國家版權局頒布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版稅的定義是:“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量×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這可以看作是版稅計算的壹般公式,即:版稅:圖書定價×發行量×版稅率。但是這個公式忽略了許多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公式所提供的三個量,只有版稅率壹個量是必需的,其他兩個量隨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如圖書定價可能被圖書的零售價替換,發行量可能被印數或者實際銷售數替換,而“圖書定價×發行量”可能被銷售收入替換。大體說來,版稅的計算公式有以下幾種:
版稅R=圖書定價P×發行量Q×版稅率r (1)
版稅R=圖書批發價Pw×發行量Q/×版稅率r (2)
版稅R=圖書定價P×銷售數Qs×版稅率r (3)
版稅R=圖書定價P×印數Q。×版稅率r (4)
版稅R=出版社銷售收入I×版稅率r (5)
可以發現,版稅計算可能涉及的量至少有這樣幾個:第壹種情況——版稅率(必需的),圖書定價、圖書批發價(兩者選壹),印數、發行量、銷售量(三者選壹);第二種情況——版稅率,出版社銷售收入。為了保證版稅計算的科學性,下面幾點是應當註意的:
第壹,圖書定價與圖書的零售價往往不等。極少有圖書是按照定價來銷售的,每壹種書籍在推向市場之時出版社都要以壹定的折扣發給分銷商或零售商,書籍在被賣給消費者有時也有壹定的折扣。出版社在為壹種書籍進行定價時要考慮許多因素,發行折扣就是其中之壹。對於出版社來說,具有贏利前景的是書籍的批發價而非目錄定價。版稅制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出版社和作者合理地***享利潤,而按照目錄定價來計算版稅無法實現這壹原則。
為了有壹個直觀的比較,我們假設:某出版社出版壹種書籍,定價為20元,第壹次印刷印數為10000冊,其中有200冊作為免費樣書。該書以6.5折批發給銷售商。
這裏只列舉了幾個簡單的數據,據此我們可以分別以圖書定價和圖書批發價為基數計算版稅的差別。假設出版社與作者協定版稅率為8%。若按照公式(1)進行計算,那麽
版稅R=P×Qi×r
=20×(10000—200)×8%
=15680
如果按照公式(2)進行計算,則
版稅R=Pw×Qi×r
=20×0.65×(10000—200)×8%
=10192
顯然,兩種計算方式得出的結果相差較大。這是在假設該書以6.5折批發給銷售商時出現的結果,若折扣低於此折扣,差額還要大。我們知道,折扣越低出版社的收入越低,如果再在這種情形下以圖書定價為基數計算版稅顯然對出版社有失公允。而采取公式(2)的計算方式,則能更好地使出版社和作者分擔這種盈虧風險。但是目前,我國的不少出版社均采用前壹種計算方式。
第二,圖書的印數、發行數、銷售數這幾個量之間也不等。印數即書籍的造印數,發行數是進入銷售渠道的圖書的數目,銷售數則是實際售出的圖書的數量。在圖書的總印數之中,有壹部分圖書用作宣傳、促銷、免費贈送以及為出版社內部、主管部門、作者保留,這些書大多是免費的,出版社無法從中獲取利潤,甚至連成本也無法收回。因此,把這部分樣書也用來計算版稅顯然於出版社不利。比如上例中,書的印數是10000冊,但有200冊用於非銷售用途,那麽,這200冊就不能算入版稅之中。真正能為出版社帶來贏利的是那些賣出去的書,即應該以銷售數為計算版稅的基礎。有些人以為發行數就是銷售數,其實不然。圖書進入銷售渠道並非意味著就可以全部售出,事實上,大部分的圖書都存在退貨情況。退回出版社的圖書也不能為出版社帶來利潤,所以也不應該算入版稅之中。我們為上例改動壹個條件,假設該書只銷售了4000冊,同時這也意味著將有5 800冊書退回出版社或根本發不出去。若以印數和圖書定價為基數計算版稅,作者應得:
版稅R=P×Qp×r
=20× 10000×8%
=16000
按照發行數計算,結果為
版稅R=P×Qi×r
=20×(10000—200)×8%
=15680
按照實際銷售數來計算,結果為
版稅R=P×Qi×r
=20×4000×8%
=6400
綜合以上幾種計算方式,作者在簽約時,建議爭取按第四種計算:版稅R=圖書定價P×印數Q。×版稅率r (4) 這樣,不管對方銷售如何,作者都能得到合同上寫定印刷數目相應的稿費。因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作者是很難清楚出版方到底印刷了多少書,銷售了多少書,所以,在合同中約定壹個首印書,就成為保證作者權益的最好辦法。同時,要約定好定價不低於多少元,如果低於,稿費計算時,仍以這個約定的最低價執行。
同時,作者也可以把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就是基本稿費加版稅的方式。比如雙方先約定壹個基本稿費壹萬元,再按版稅方式計算,當版稅收入低於壹萬元時,作者不必退回已經取得的壹萬元。如果版稅收入高於壹萬元,出版方在扣除壹萬元預付收入後,當剩下的部分,再支付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