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具體有什麽原則
壹、職工安置有什麽原則 (壹)合法性原則 由於企業改制、關閉、破產壹般都是用企業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安置成本,因此,職工安置費用的高低不單與職工本人有關,還直接影響出資人和 債權人 的利益。為確保各方利益不受損害,國家和我省對職工安置的範圍、項目、標準、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按規定制訂專門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還要經過職工大會決議和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必須首先考慮合法性原則,在政策規定的框架下核定職工安置的範圍、項目和標準,按程序規範操作,避免給企業的改制、關閉、破產工作留下後遺癥。 (二)職工利益最大化原則 因應國家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布局、實行國企產權改革的需要,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普通國企職工也要轉變身份,徹底打破“鐵飯碗”,成為“市場人”,相當壹部份職工將可能因此而失業。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應充分了解職工的各種要求和想法,並在政策和 法規 允許的範圍內多為職工的利益考慮,爭取職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職工安置是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公開操作,讓職工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整個操作過程還應做到嚴格把關、處事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範圍時,杜絕從未在企業上過班的“掛名職工”混水摸魚;核算職工 工齡 和安置費標準時,反復校對,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職工利益受損,等等。 (四)可行性原則 雖然職工安置的政策法規是統壹的,但由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在考慮職工安置問題時必須認真分析自身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法,還要與職工充分溝通,才能制訂出職工認可、出資人同意且具備實施條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襲,做出來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 二、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 在破產審判過程中,法院不能給職工適用法律法規的選擇權,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加補償期限。但是,在確定職工工作期限上,應充分考慮壹些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減少職工的工作期限,以免縮短補償期限。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壹)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壹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壹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 工資 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 失業保險 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四)破產企業離 退休 職工的離退休費和 醫療費 由當地社會養老、 醫療保險 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 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 土地使用權 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 破產財產 所得中撥付。 (五)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 職業病 、全部或者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六)破產企業中的 勞動合同 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臨時工 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雖然此時企業宣告破產了,作為企業的職工也會提前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過這畢竟不是因為職工的過錯導致提前解除的,所以破產企業也是需要對職工作出相應的安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