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
應屆生落戶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碼畝喚印發《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非京籍應屆生落戶申請條件為: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滿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和單位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壹般不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壹般不超過27周歲。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壹般不超過30周歲。引進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或轉型發展需要,與崗位匹配度較高。
除此之外,還有下面這兩種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1、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2、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
3、創業企業屬於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
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不占引進指標:1、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2、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3、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法律依據:
《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第四條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構成的引進畢業生工作三耐羨級管理體系,依據遲凱職責分工,實行當年引進、次年落戶。
(壹)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引進畢業生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各主管單位、用人單位開展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主管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要求,制定本系統(地區)引進畢業生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評價制度,對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市引進畢業生政策及條件辦理引進,對引進的畢業生進行管理,加強培養使用,提供良好的工作與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