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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第二小問

五萬以上

合檢刑訴〔2013〕47號

被告人毋保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於安徽省蕭縣,身份證號碼342201196011151213,漢族,中***黨員,大學文化程度,原系蕭縣縣委書記,人大主任,曾歷任蕭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住宿州市埇橋區南關辦事處西昌南路220號2棟2單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9月4日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並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擔任蕭縣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幹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手表壹塊。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個體建築商周長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秀芝人民幣***計900萬元,為兩人購買、開發蕭縣老火車站地塊等事項提供幫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還先後收受吳秀芝價值人民幣3.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壹塊和人民幣5萬元,為安徽皖王面粉集團申報國債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間,蕭縣計生委主任李令成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5萬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華***同送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聯華超市總經理孫烽人民幣***計48.2萬元,為其企業購買商業用房、申報項目、落實項目選址等事項提供幫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林平紙業公司總經理李建設人民幣***計44萬元,為其申請銀行貸款、解決朋友兒子工作等事項提供幫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建宇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美增人民幣***計35萬元,為其企業開發蕭縣虎山農貿市場地塊等事項提供幫助。

6.?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柏星置業公司法人代表馬小軍人民幣***計33.8萬元,為其企業開發蕭縣龍城鎮西關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7.?2010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錦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銳元人民幣***計20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企業征用土地、申請政府借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溝礦業公司董事長丁輝人民幣***計27萬元,為其企業發展、收購煤礦等事項提供幫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工程建設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經理程鵬人民幣***計25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0.2010年4月的壹天,蕭縣松信鞋業公司董事長程祖偉為了在蕭縣投資能得到支持和幫助,送給毋保良人民幣20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後在2012年春節前,毋保良將該20萬元退還。

11.2007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永興建築公司法人代表孟繁興人民幣***計12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聖火礦業公司黨委書記張全賢人民幣***計17萬元,為其妻弟經營的蕭縣柴山煤礦的發展提供幫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蕭縣建設工程總公司經理王平珠人民幣***計16萬元,為其企業回籠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農業科技開發公司董事長孫玉政人民幣***計16萬元,為其企業發展、辦理土地證過戶、爭取用地指標等事項提供幫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津龍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傳伍人民幣***計15萬元,為其企業開發世紀家園小區拆遷凈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黃莊運輸公司董事長張守剛人民幣13萬元,為其企業業務的開展、征用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前,毋保良退還張守剛人民幣5萬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個體商人高進林人民幣***計13萬元,承諾為其民事訴訟、開發土地等事項提供幫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四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公司董事長李玉正人民幣***計12萬元,為其企業建設施工和申請貸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廠原廠長李興東人民幣***計12萬元,為其企業發展、新廠址建設等事項提供幫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華龍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幣***計11.5萬元,為其企業征用土地和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提供幫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間,毋保良三次收受蕭縣忠輝煤炭開采公司總經理王炳忠人民幣***計11萬元,為其企業恢復生產等事項提供幫助。

21.2008年,毋保良兩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業公司法人代表吳秀娥等人人民幣***計10萬元、購物卡0.4萬元,為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幫助。

22.2010年春節後的壹天,江蘇誌宏物流公司總經理馬健為了其企業的發展能得到支持和幫助,通過王衛群送給毋保良人民幣10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壹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龍盤公司董事長劉湘盤人民幣10萬元,為其企業招商引資提供幫助。

24.2011年元月的壹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礦業公司董事長黃克人民幣10萬元,為其企業平息礦地糾紛提供幫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個體建築商唐毅人民幣***計9萬元,為其在蕭縣承攬工程提供幫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金鴿面業公司董事長張慈平人民幣***計8.5萬元,為其企業發展、申報補貼等事項提供幫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團安徽安廈房地產公司經理喬誌剛人民幣***計8萬元,為其企業在蕭縣開發鳳山花園小區提供幫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間,淮南市科瑞商貿公司總經理王坤為了企業發展能得到關照和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7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金崗面業公司經理王慶習人民幣***計5.5萬元,為其回籠工程款、企業經營、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項提供幫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四次收受蕭縣體育局局長邢華及其妻子蕭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樂人民幣***計28萬元,為兩人的職務恢復和調整提供幫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財政局局長劉善安人民幣***計28.4萬元(其中劉善安和王奎***同送2.4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幣***計24.4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常委、城建環資委主任胡永書人民幣***計22.3萬元,為其個人和其親戚的提拔提供幫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住房建設局局長趙華人民幣***計29.7萬元(其中趙華和王衛群***同送1.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兼交警大隊大隊長李華人民幣***計2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統戰部部長朱冠軍人民幣***計15.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黃口鎮黨委書記蔡輝人民幣***計22.8萬元(其中蔡輝和李忠新***同送8千元,和杜廣義***同送2萬元,和閆景才***同送2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招商局長朱偉人民幣***計13萬元、美元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永堌鎮黨委書記李忠新人民幣***計18萬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廣***同送0.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交通局局長李祥龍人民幣***計17.7萬元,為其職務的調整及其親戚建門面房等事項提供幫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經濟開發區主任歐陽飛人民幣***計17.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殘疾人聯合會理事長王保平人民幣***計17.3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以及個人和兒子工作的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李樂忠人民幣***計16.2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許成偉人民幣***計16.1萬元(其中許成偉和彭淩昌***同送0.1萬元,和李紅權***同送2.5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祖樓鎮黨委書記魏光新人民幣***計14.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個人的提拔以及突發衛生事件的處理等事項提供幫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大屯鎮黨委書記常加強人民幣***計13萬元,承諾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廣播電視臺臺長張玉成人民幣***計12.2萬元(其中張玉成和李明華***同送1萬元,與王兵潔***同送0.5萬元),為其單位財政撥款、購買設備等事項提供幫助。

48.2011年7、8月份的壹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橋區汴河派出所所長沈巖人民幣10萬元,為其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組織部副部長王兵潔人民幣***計8.4萬元(其中王兵潔和李明華***同送0.5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科技局紀檢組長朱召航人民幣***計7.2萬元、購物卡0.5萬元,為其職級調整及其父親工資關系的解決提供幫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公安局局長單嚴法人民幣***計7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間,毋保良兩次收受蕭縣住建局副局長李治德人民幣***計7萬元,為其職級的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農委主任朱亞光人民幣***計7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縣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馮文超人民幣***計6萬元,為其個人的提拔提供幫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糧食局局長陳峰人民幣***計5.9萬元(其中陳峰和王衛群***同送3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忠誠人民幣***計5.8萬元、購物卡2萬元,為其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間,毋保良多次收受蕭縣安監局局長趙旭人民幣***計5.1萬元,為其工作的開展和職務的調整提供幫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皇藏裕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鄭東方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9.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鄭東方駕駛員田振通過鄭東方送的人民幣3萬元,為田振兒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幫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閆集鎮黨委書記陳高飛等人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5.8萬元(其中陳高飛和王世新***同送4.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杜樓鎮黨委書記鄭永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9.1萬元(其中鄭永和任其民***同送2.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民政局局長蔣武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9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煤炭管理局局長盧伯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6.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水利局局長孫璞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7.8萬元(其中孫璞和杜尚訓***同送2.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副縣長王奎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5.8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間,蕭縣政法委書記王忠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10.6萬元(其中王忠華和蔣翠萍***同送0.6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林業局局長余德廣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6.1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官橋鎮黨委書記王誌勇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5.5萬元(其中王誌勇和夏茂***同送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莊裏鄉黨委書記李祥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和職務調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6.5萬元(其中李祥振和鄭玉航***同送2.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總工會主席李明華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8.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幣***計5.4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張平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和職務調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6.2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政協主席陳安源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5.7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政協副主席王安民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6.6萬元(其中王安民和彭淩昌***同送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人大副主任朱以書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計7.8萬元(其中朱以書和吳書平***同送6.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發改委黨組書記毛偉為了與毋保良處好關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給毋保良人民幣7萬元(其中毛偉和王彪***同送0.5萬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戶籍證明、任職文件、營業執照、工程協議等書證;2.證人梁尚敏、縱瑞勤、姜連傑、吳秀芝、周長青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辯解;4.物證手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毋保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以及價值3.5萬元手表壹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 嵐

二○壹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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