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套現金違法嗎
壹、套現類型
1、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後,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並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2、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後,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壹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3、利用程序時間差詐。
二、經營方式
1、專門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2、在開展正常的銷售經營活動的同時,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3、在改造的車輛上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套現原因
1、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出現原因之壹在於,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對風險控制方面不夠重視。申請部分銀行的普卡,僅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壹張名片即可。
2、信用卡取現多為信用額度的50%,且要支付0.5%
3%不等的手續費及萬分之五的日息。而刷卡套現有免息期,對需大量現金又不願負擔利息的人來說,這種選擇最劃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