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9602標準
固體飲料屬於軟飲料的壹類,主要分為蛋白型固體飲料(包含氨基酸飲料)和普通型固體飲料。蛋白型固體飲料是指以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其他動植物蛋白、氨基酸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制成的、蛋白質含量大於或等於4%的制品。
常見的有豆奶粉、核桃粉、麥乳精、氨康源氨基酸等;普通型固體飲料是指以果粉或經烘烤的咖啡、茶葉、菊花、茅根等植物提取物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輔料制成的、蛋白質含量低於4%的制品。常見的有酸梅粉、菊花晶、速溶茶粉、茅根精、氨基酸飲料等。
壹直以來,固體飲料因品種多樣、風味獨特、易於存放而備受消費者青睞;尤其是那些富含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等營養成分的固體飲料,可以及時補充人體代謝所需營養,更成為了許多人生活中離不開的好伴侶。
固體飲料是由液體飲料除去水分而制成的,去除水分的目的:壹是防止被幹燥飲料由於其本身的酶或微生物引起的變質或腐敗,以利儲藏;二是便於儲存和運輸。
與液體飲料相比,固體飲料具有如下特點:質量顯著減輕,體積顯著變小,攜帶方便;風味好,速溶性好,應用範圍廣,飲用方便;易於保持衛生;包裝簡易,運輸方便。
《固體飲料衛生標準》規定了固體飲料的術語和定義、指標要求、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包裝、標識、貯存及運輸要求和檢驗方法。適用於以果汁、動植物蛋白、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制成的、產品水分不高於5.0g/100g的固體飲料。本標準不適用於未經烘烤的以可可為原料加工制成的固體飲料。
原輔材料要求
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輔料。
法律依據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批準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等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函
(國標委農函[2008]10號)
衛生部:
妳部辦公廳《關於報送〈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等食品衛生標準修改單的函》(衛辦政法函[2007]777號)收悉。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等國家標準修改單,業經我委批準,在《中國標準化》2008年第2期上公布,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修改單見附件。
附件:
1.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2.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3.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4.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二○○八年壹月十七日
附件1:
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7日以國標委農函[2008]10號文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壹、取消4.3理化指標中的“銅”指標;
二、取消10.2理化指標中的“10.2.5銅”條款。
附件2:
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7日以國標委農函[2008]10號文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壹、取消4.3理化指標中的“銅”指標;
二、取消10.2 理化指標中的“10.2.3 銅”條款。
附件3:
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7日以國標委農函[2008]10號文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將3.3理化指標中的“過氧化值/(g/100g脂肪)”指標由“≤0.38”修改為“≤0.50”。
附件4: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業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17日以國標委農函[2008]10號文批準,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改如下:
壹、3.2感官指標中的“渾濁度/NTU”由“≤3”修改為“≤1”。
二、3.3理化指標中的“總砷(As)/(mg/L)”由“≤0.05”修改為“≤0.01”。
三、3.3理化指標中的“鎘(Cd)/(mg/L)”由“≤0.01”修改為“≤0.005”。
四、3.3理化指標中的“總α放射性/(Bq/L)”由“≤0.1”修改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