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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第壹部專門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全面納入保護範圍,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 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壹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壹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管是在我們國家《民法典》還是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此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需要提醒註意的就是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麽有可能會觸犯刑事犯罪需要受到刑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