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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裁判過程

法律分析:日本的裁判所相當於我國的法院。作為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的司法權由各級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區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最高裁判所審理案件由大合議庭或者小合議庭進行,大合議庭由15名法官組成,小合議庭壹***有3個,每個小合議庭有5名法官。大合議庭的9名法官或小合議庭的3名法官即可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最高裁判所的上訴程序通常是由不服下級裁判所(通常是高等裁判所)判決的壹方提起書面上訴狀而啟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