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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決議的區別

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決議的區別如下

1、股東會壹般認定為公司的組織機構,其決議對股東或者公司有重大影響;

2、股東會決議相比股東的決定,其程序要求更嚴格,要求出席的股東人數壹般會更多。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如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多數以上通過;

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