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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 該怎麽受理

處理質疑似乎日漸成為集中采購機構的“主流工作”之壹,各種質疑令其分身乏術。最讓人頭痛的是,關於質疑,法律方面並沒有像投訴壹樣,有具體的處理辦法。這使其在處理很多問題時無所適從,由此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工作順暢運行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質疑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些爭議,對於維護政府采購制度的健康運行至關重要。質疑是體現供應商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壹項重要規定。但在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時間還不長的現在,首先因還存在各種不規範的地方,質疑供應商比較多;其次,有不少供應商濫用質疑權;再者,沒有關於質疑的詳細處理辦法。這些情況的存在,都給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帶來了壹定的壓力和難度。據了解,集中采購機構幾乎用1/3的時間來處理日常的質疑。不少集中采購機構抱怨:每天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公布中標結果後,質疑就會隨之而來。有根有據的質疑還可以接受,但大量憑臆測或純粹為了發泄的質疑,讓人焦頭爛額。質疑範圍與條件現在有不少供應商只要有疑問,就向集中采購機構質疑。其實質疑是有範圍的,只包括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以及中標、成交結果等三個方面的事項。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在接受質疑時要看清質疑內容是不是在此範圍內。在采購活動中,出於多方面的考慮,供應商可能會比較隨意地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等事項,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質疑。如果沒有壹定的限制條件,就會使集中采購機構承擔過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提出質疑,就必須有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理由。如果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與質疑供應商沒有關系,或者供應商沒有提出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理由,集中采購機構可以不受理這種情況的質疑。何謂“有利害關系”有人認為只要是購買了標書的供應商就是與這個項目有利害關系,即使沒有投標。因為企業花錢買了標書,這就構成了壹定的利益關系。但此企業只能對招標文件進行質疑,而不能對後期的采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進行質疑。受理質疑有實招“把質疑進行階段性的劃分”是徐州市政府采購中心找到的“實招”。第壹,要求對采購文件進行質疑,只能在開標前。采購中心給購買標書的人留出質疑時間,如果開標後再質疑采購文件,壹律不受理。 第二,評完標以後,企業可以對評標過程、中標、成交結果進行質疑。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兩種情況:首先,有不少投標商在沒有公布中標結果前,即使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也不吭聲,知道自己沒有中標後,就開始“發難”。其次,采購文件確實有問題,評標結果出來後再質疑,時間比較長,責任不太好劃分。另外,業內人士認為集中采購機構“招架不住”的壹個原因是“責任不清”,應該做到“誰負責誰答復”。即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的內容,如果是采購人負責,就讓采購人答復,評標過程的問題就請專家答疑。這樣在答復時既有針對性,而且還減少了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壓力。受理 但終以事實為依據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俞建玉說:“我們要相信大部分供應商不會無理取鬧,故意質疑搗亂。供應商相對來說是弱勢群體,對他們的質疑,集采機構應認真受理,這樣供應商才有更大的熱情參與政府采購。”徐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姚賓禮認為,面對沒有證據的質疑,有的比較好解決,但有些只能不了了之。首先,如果供應商質疑中標商的資質、數據或者其他證明是假的,即使沒有證據,集采機構也可以把被質疑的企業叫來,重新審核資質證明文件等,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其次,如果供應商質疑幾家企業串標等情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很難解決。例如,幾家投標商確實串標了,不僅是供應商感覺到了,就是集采機構也覺得有問題。但如當事人不承認,質疑供應商又沒有提出有力證據,集采機構將無能為力。業內人士認為,要解決這種問題,關鍵還是抓住根源。如果招標文件資質門檻設定,各種技術參數設置科學合理的話,潛在投標商就不會看出可能會有哪幾家企業參與,自然也就不存在串標的可能性了。另外,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這樣也可以避免串標的可能。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姜毅認為,讓企業把所有證據都搜集齊全,集采機構才接受質疑,這樣不可取,因為那樣對企業來說太困難,而且短期內也不太可能完成。因此,集采機構最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進行調查。而取證十分困難的質疑,要求供應商在壹定時間內再提供補充證據,否則集采機構也無能為力。質疑中的“查無此事”在眾多質疑中,花費了大量人力、財力,有不少最終都是“駁回原訴”、“查無此事”。雖然是職責所在,但多少還是讓集采機構人員覺得“郁悶”。因為現在集采機構的采購任務很繁重,人手又不多。甚至在調查過程中,明顯感覺質疑供應商是在“亂質疑”,只為發泄沒有中標的怨氣。但也有集采機構認為供應商的質疑,對其自身的建設和發展是有好處的,可以趁機改進集采機構內部的管理,特別是對程序方面問題的質疑。姚賓禮認為,在初級階段,對供應商的質疑權不易給予太多的約束,對於那些不實質疑給予口頭警告即可,否則不利於政府采購工作的改進,無理取鬧的供應商還是少數。關鍵是規範集采機構在質疑受理、處理與決定、責任方面,面對的種種問題,都說明質疑需要壹個規範的程序和規範的處理辦法。所以,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質疑也應該出臺壹個類似投訴壹樣的規章制度。質疑是投訴的前壹站,如果質疑處理不好,勢必造成投訴的增多。有人說:“投訴中有很大壹部分是因為在質疑階段沒有處理好的問題,轉到投訴階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