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非賣品的規定
1、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非賣品除了作為福利品發放外,生產商和銷售商還可以將其作為贈品發放,不能作為單獨商品進行出售;
3、如果作為商品正價銷售並且沒有告知顧客的前提下,侵犯了顧客的知情權。
售賣非賣品化妝品小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化妝品必須有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且標簽、標識必須真實,不得假冒、偽劣,否則會被視為違法產品;
2、必須是正規渠道購入的正品,而非小樣、中樣、試用裝等非正裝產品。
售賣化妝品需要辦理的證件:
1、營業執照,取得所銷售護膚品的產品代理權,到工商局出營業執照,註明詳細的經營範圍:化妝品、護膚品的銷售。辦理壹個個體營業執照,房屋店面合約,身份證等資料填表就可以辦理了。
2、衛生許可證,申辦人帶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合同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3、消防批示,按照劃定,在店面開業之前,還需要向消防部門進行消防申批,這需要在裝修的時候就向所在轄區申請;
4、健康證,從事餐飲,化妝品、幼托、醫療衛生等職業的人員需要辦理,辦理場所為當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5、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要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地稅稅務登記號,帶上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還有經營者的身份證。
綜上所述,非賣品化妝品小作為商品正價銷售並且沒有告知顧客的,侵犯了顧客的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壹致。
第三十六條
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壹)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註冊證編號;
(二)註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