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第四五六七八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壹人壹用壹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汙水、汙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汙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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