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搜書包違法嗎
當然違法!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規定的範圍,任何人都不能對其他公民實行搜身.從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為人根據違法程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c/2006-02-20/15109152700.shtml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刑事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從私法角度,非法搜查屬於侵權行為,侵權客體為身體權。參照最高院關於名譽權的司法解釋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flk/mftz.htm 第壹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 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