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壹下,我是做電池產品的,做跌落測試的標準應該是多少啊
UL1642鋰電池安全標準
前 言
本標準含有覆蓋UL規定的大類的產品的基本要求。
這些要求基於合理的工程原理,研究和試驗結論以及現場經驗,並且參考了制造商、用戶、檢查機構和其它壹些有專業經驗的機構或人士的意見。
A.遵守本標準的要求是制造商在制造產品時應具備的壹個基本條件。
B.產品僅能書面滿足本標準條文規定不足以斷定滿足本標準,比如:當檢測和試驗時,發現其它特征不滿足本標準安全水平的要求。
C.產品采用的材料或結構與本標準技術要求不符的不能認為符合本標準。如果該產品采用的材料或由采用不同於本標準所列的結構形成;但性能可以符合標準要求的,有可能斷定符合本標準。
D.UL在執行客戶的安全測試要求時,並不承諾為客戶的產品負責,UL只是依據當前水平考慮到的壹些實際安全限制及要求為產品提供壹個專業的判斷。UL對產品造成的危害不承擔義務。
E.許多本標準的測試由於其固有的危險性,必須有足夠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防護措施。
簡 介
1. 領域
1.1 這些要求包括壹次(不可重復充電)和二次(可重復充電)鋰電池。
這些電池包括金屬Li或Li合金,或Li離子,以及單芯、兩個或兩個以上多芯串/並聯結構的電池組。
1.2 這些要求包括技師可更換的和用戶可更換的應用。
1.3 這些要求目的是降低鋰電池在用於產品時著火或爆炸的危險。這些電池能否接受並依賴於他們能否滿足所應用的完整產品應符合的要求。
1.4 這些要求也傾向於降低用戶更換的Li電池因著火或爆炸而對人身造成的危害。
1.5 這些要求覆蓋含Li量≤5g的技師更換型鋰電池,對於含Li大於5g的鋰電池,即使能滿足本規定,仍需進壹步測試和檢查以確定是否能夠應用。
1.6 這些要求覆蓋含金屬鋰≤4g而每個電芯含金屬鋰≤1g的用戶更換型鋰電池。電池含金屬鋰量>4g或每個電芯金屬鋰量>1g需要求做進壹步測試和驗證以確定能否實際應用。
1.7 本要求不包括食入鋰電池及其組成物造成的有毒危害,也不包括當電池被切開時對人造成的傷害情況。
1.8 產品的某些特征、特性或零部件、材料或整個系統與本標準要求的有所不同時,只要包含著火、電擊、對人可能造成傷害的應采用適當的附加零部件和終端產品要求進行評估,以保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2. 概述
2.1 測量總論
2.1.1如果壹個測量值後面括號裏有另壹個值時,第二個值可能僅是大概值,第壹個值是要求的數值。
2.2 術語
"Lithium battery(ies)"和"batter(ies)"均包含用戶可更換的和技師可更換的鋰電池。
3. 總論
3.1 本標準對壹些術語的定義
3.2 Battery-(1)單芯或(2)壹組電芯串/並聯。
3.3 Battery,Primary-僅能放電壹次而不能可重復充電的。
3.4 Battery,Secondary-能夠放電和充電許多次的電池。
3.5 Battery,technician-replaceable-電池用到終端產品中,電池的服務和更換僅能由專業培訓的技師來進行服務和維修的。
3.6 Battery,User-replaceable-電池所用到的產品中,用戶可以自行更換的電池。
3.7 Cell-單個含有正、負極的電化學電芯。
3.8 Charged, fully-按制造商標稱的電容量,電池已被完全充滿儲存於電池中。
3.9 Component, current-limity任何零件在不正常條件下所采用的限流措施,限制電流的零件包括電阻、保險絲或熱切斷部件。
3.10 Current, Abnormal charged對壹次性電芯或電池按錯誤的條件充電。
3.11 Discharged, Forced將電池同外部電源串聯強制性放電,目的使電池最終成反極性狀態。
3.12 Discharged, Fully當連接壹個100Ω電阻而且短路電流減小至小於1mA,電池閉環回路電壓低於0.2V即認為電池完全放電。
3.13 Discharged, HALF-電池標放容量的壹半已經從壹個滿電池中放出的情況。
3.14 Explosion-當電芯或電池零件被強制性打開並且電芯或電池殼體被撕開或劈成兩半或更多片的情形。
3.15 Material, Toxic-在sax工業材料危險性能參考手冊中標稱的有毒工業產品。
3.16 Temperature-大約23℃(73°F)
3.17 Venting-電池或電芯的電解液以液態、滴狀或蒸汽從所設計的閥或密封機構中泄漏。
結構/組成
4. 總論
4.1 殼體
鋰電池殼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足以抵抗所濫加的壓力,而不致引起著火。用戶可替換的鋰電池應有足夠的強度而不致於傷到人。
4.2 電解質
4.2.1用戶可更換的電池不應含有壓力蒸氣或噴出傷害眼睛的有毒蒸氣和液體,或電池殼體在正常實驗室條件下23℃受沖擊時漏出的有毒液體應小於5ml。
4.3 使用
4.3.1鋰電池應當在使用時采取措施避免不正常的充電電流,測試的電池有壹個可接受的充電電流Ic(見18.1),在不正常條件下,應當在終端產品中采用保護措施:
a.兩個阻塞型零件,比如二極管
b.壹個阻塞型零件和壹個限流型零件,比如電阻或保險絲, 限流器件應當限制充電電流至1/3值(非正常充電測試值)。
例外1:終端產品應用時電池電路中不要求充電保護的,該種場合電池不會經受充電電流。
例外2:電池已測試不會產生爆炸危險。
例外3:可充電電池僅要求壹個限流部件,而不是壹個阻塞型部件。
性 能
5. 總論
5.1 技師更換型電池
5.1.1技師更換型鋰電池應當按10-19節要求測試, 其中11B節(強制放電試驗)僅適用於電芯用於電池組的場合,對多電芯安裝,見5.3.1,按10節短路試驗要求,不應當發生起火或爆炸,以及14A節沖擊試驗,15節微振試驗,18B節熱循環試驗或18C節高度摸擬試驗不應當發生起火或爆炸。另外在進行短路試驗時,電芯或電池殼體溫度不應超過150℃(302°F)。
在11A節不正常充電測試,12節壓縮測試,13節沖擊測試,或18A加熱測試時會發生起火或爆炸的電芯或電池應當嚴格受限制而不能用於可能會引起火造成爆炸的環境。電芯和電池經受14A的沖擊試驗,15節的振動試驗,18B熱循環試驗以及18C的高度摸擬試驗,對這些測試電池泄漏應符合表5.1損失標準:
表5.1 漏液或泄漏質量損失標準
電芯或電池的質量 最大質量損失
不超過1g 0.5%
1~5g 0.2%
>5g 0.1%
5.2 用戶更換的電池
5.2.1 用戶可更換的電池按10-19節測試。11B強制放電試驗僅適用於多電芯應用的場合。除了應滿足技師可更換的電芯或電池的要求外,消費者(用戶)可更換的電芯或電池當遭遇12節擠壓(壓縮)測試,13節沖擊測試時還不應當爆炸或起火。
5.2.2 在按19.2節燃燒測試,19.3節噴射測試,表6.2每組的5個試樣僅有壹個不符合要求時,另外壹組5個試樣都應當測試,第二組的這5個試樣應當符合要求。
5.3 多電芯安裝
5.3.1 技師更換型或用戶更換型電芯若用於多電芯安裝場合或電池包的場合,還應當進行10.3節測試和11B測試,測試後不應當起火,不爆炸。另外10.3節測試還要求電池滿足5.1.1節、5.2.1節以及10節短路測試要求。
6. 樣品
6.1 壹次電池(略)
6.2 新的二次電芯或電池以及經過充放電循環的二次電芯或電池,按10-19節要求測試,測試樣品數量見表6.2。對用戶可更換的二次電芯和電池測試用樣品數量見表6.4。當壹組具有不同尺寸的電芯或電池, 他們采用近似的電化學原理制造,可以選取壹個代表尺寸進行測試。
表6.1 技師更換型壹次電池測試用數量(略)
表6.2 技師更換型二次電池測試用數量
測試項目 新的 充/放電循環的
電性能測試
室溫短路a,c 5 5
60℃(140°F)短路 5 5
非正常充電 5 5
放電b 5 5
機械試驗
擠壓c 5 5
沖擊 5 5
加速度 5 5
振動 5 5
環境試驗
加熱 5 5
熱循環 5 5
高空摸擬 5 5
a. 串/並聯應用見10.3節
b. 串聯應用見11B.2節
c. 測試樣品處於充滿電狀態。
表6.3 用戶可更換型壹次電池測試用數量(略)
表6.4 用戶更換型二次鋰電池測試用樣品數量
測試項目 新的 充/放電循環的
燃燒試驗 5 5
噴射試驗 5 5
用戶可更換型二次電池測試項目其余同表6.2
7. 樣品條件
7.1 熱箱暴露
本條在1999年6月24日已刪除
7.2 熱循環試驗
本條在1999年6月24日後調整後見本標準18B
7.3 放電(壹次電池)(略)
7.4 充放電循環
7.4.1 二次電芯測試溫度25℃,電芯按照制造商的要求連續循環,循環至容量為初始標稱容量的25%時或連續循環90天終止,循環可單獨做或整組做。在按表6.2和表6.4所示測試前應重新充電。
8. 重要的試驗註意事項
8.1 某些鋰電池在按10-19節測試時可能爆炸, 個人須防護好以免飛出碎片、爆破力突然釋放的熱量以及爆炸噪音產生危害。試驗區域應通風良好。
8.2 在按10、13、17節部分測試時,電池殼體溫度應當檢測在電池外表面溫度超過90℃時,所有參與測試人員均不能接觸其外表面。
8.3 為安全起見,19.2節燃燒(烘烤)試驗時,19.3節拋射試驗應當在單獨與觀察者隔離的空間進行。
9. 溫度測量
9.1 熱電偶絲面積≤0.21mm2,≥0.05mm2,並配合熱電勢測量設備
9.2 測量時熱電偶應緊貼電池殼體表面
技師更換型和用戶更換型電池測試
電性能試驗
10. 短路試驗
10.1 每個測試電池樣品正、負極采用阻值<0.1Ω的Cu線短接,電池放電直至起火或爆炸,或直至電池完全放電,殼體溫度重新降至室溫停止。
10.2 試驗在室溫和60±2℃進行,電池在室溫或60±2℃達到與環境平衡穩定後再短接。
10.3 除非制造商指明是串聯或並聯,電池應單獨測試。對於串聯或並聯應用, 另外五套電池需進行測試,采用電池的最大數目根據所用串/並聯數目定。
10.4 當電池中有過流或熱保護裝置時且已經過UL認證的, 需將電池在保護裝置未打開的最大負載情況下測試,沒有認證過的保護性裝置則須將之短接。
10.5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外殼或電池殼體溫度不超過150℃。
11. 加熱測試見18A
11A 非正常充電測試
11A.1 將電池按制造商提供的容量放掉後進行測試
11A.2 每個電池樣品遭受的充電電流為3倍的制造商普通指定的充電電流,將電池連接於壹直流電源上。 特殊充電電流的獲得是通過串聯壹特殊尺寸和規格的電阻後獲得的。試驗時間通過下式計算:
tc=2.5C/3Ic
tc—充電時間(h);C—容量(Ah);Ic—制造商壹般指定的充電電流(A)
最小測試時間應為48h,這並不要求初始充電電流維持48h。
11A.3 當電池經過認證的過流或熱保護裝置時,電池按最大負載而不引起保護裝置起作用的條件測試。未經過認證的保護裝置則應將起短接後試驗。
11A.4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11B 強制放電試驗
11B.1 本測試適用於多電芯組合應用的場合,比如電池組。
11B.2 壹個完全放電的電芯被強制性串聯同型號的新電芯,串聯的新電芯數目=串聯應用的最大數目-1。5個電芯在室溫完全放電後測試。
11B.3 當完全放電的電芯與特定數目的新電芯串接好後,形成的電池組進行短路測試。
11B.4 正、負極端子連接到阻值小於0.1Ω的Cu線上,電池放電直至起火或爆炸, 或者直至電池殼體溫度回落至接近室溫時試驗終止。
11B.5 若已經有經過安標認證的過流和熱保護裝置在測試中起反應,試驗應在不引起保護裝置起作用的最大負載下進行,沒有經過認可的保護裝置則應短路。
11B.6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機械測試
12. 壓縮測試(Crush Test)
12.1 電池兩個平的表面之間進行壓縮,壓縮力通過壹個直徑為32mm的液壓活塞施加,壓縮持續進行直至壓力達到17.2Mpa,施加的壓力為13KN,當達到最大壓力後泄壓。
12.2 壹個圓柱型或方型電池受壓時其長軸線平行於液壓裝置的平面。 方形電池還應沿長軸方向轉90℃,目的使寬側及窄側均承受壓縮,每個樣品電池僅承受1個方向的壓縮力,每個測試采用獨立的電池。
12.3 鈕扣電池在平面方向施壓。
12.4 樣品不起火、不爆炸。
13. 沖擊試驗(Impact)
13.1 測試樣品電池放在平面上,將壹直徑15.8mm的棒放在樣品中心, 讓重量9.1Kg的重物從610mm高度落到試樣上。
13.2 圓柱形或方形電池受沖擊時,其長軸應平行於平面並且與放在試樣中心的15.8直徑的棒的曲面垂直。 方形電池應沿長軸方向轉90度,以使寬側和窄側均承受沖擊。每個樣品電池只承受壹個方向的沖擊,每個測試都采用獨立試樣。
13.3 鈕扣電池平面平行於平面,15.8mm的棒的曲面位於其中心。
13.4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14. 潮濕試驗。(刪除)
14.A Shock Test(加速度測試)
本條2000年6月26日後加入生效
14.A.1 電芯放在固定夾具上,每個面均應固定。每個電芯均應承受3個同等大小的加速,每個電芯沿三個相互垂直的方向加速,除非電芯形狀只有兩個方向, 每次振動加速方向應垂直於電芯的表面。加速度要求:初始3ms內最小平均加速度應達到75g(g-重力加速度)。峰值加速度介於125-175g。試驗溫度20±5℃。
14.A.2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另外樣品不漏液。
15. 振動試驗(Vibration Test)
15.1 電池經受簡單的調諧振動,振幅為0.8mm。
15.2 振動頻率在10-55Hz範圍內以1Hz/min的速率變化,在90-100min內恢復回來,電池沿3個相互垂直的方向振動,對於只有兩個軸向的電池,電池應沿垂直於每個軸的方向測試。
15.3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泄漏。
環境測試
16A 加熱測試
16A.1 樣品在壹自然對流或強制對流烘箱中加熱,烘箱溫度以5±2℃/min速度升溫至150℃,並保持10min後停止。
16A.2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16B 熱循環測試
16B.1 電池放於測試室內並承受以下循環:
a) 30min內升溫至70±3℃,保溫4h。
b) 30min內降溫至20±3℃,保溫2h。
c) 30min內升溫至40±3℃,保溫4h。
d) 30min內降溫至20±3℃。
e) 重復上述循環9次。
f) 10次循環後,電池放置7天待檢。
16B.2 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16C 低壓(高空模擬)實驗
16C.1 樣品電池在絕對壓力為11.6Kpa(1.68psi)、20±3℃(68±5°F)條件下貯存6小時。
16C.2 做為高空模擬實驗的結果,樣品電池不應爆炸中或起火,特別是樣品不能有5.11中所描述的穿孔或泄漏。
用戶可替換鋰電池檢測
17. 火烤實驗
18. 燃燒顆粒測試
18.1 每個檢測電池被擺放在每英寸(25.4mm)20孔的鋼絲網上,鋼絲0.017英寸粗。絲網置於距燃燒器1-1/2(38.1mm)英寸的距離上。 燃油和空氣以提供明亮藍色火焰的速度噴射,這樣鋼絲網燒變成明亮紅色。1個粗石棉布面板置於與鋼網中央垂直距離3英尺(0.91m)的位置。粗石棉布片壹碼見方, 由四層每平方碼0.4-0.6盎司重的粗石棉布材料構成。試驗樣品被置於火星或燃燒顆粒能噴射到粗石棉布片中央的位置。在某些情況下,它應被要求將實驗樣品圈在網內,然後點燃燃燒器,觀察電池至其爆炸或被摧毀。
18.2 當電池進行19.1所描述的實驗時,粗石棉布面扳不會點燃。
18.3 噴射實驗
18.3.1 當進行18.3.2所述實驗時,爆炸電池沒有任何部分穿透網屏,沒有部分或全部電池突出網屏。
18.3.2 實驗電池置於中間直徑4英寸的孔並蓋有蓋板的平面桌上。 蓋板由每英尺20孔的鋼絲網構成或鋼絲0.017英寸(0.43mm)。在試樣周圍安置壹個每面2英尺寬(610mm)、1英尺高(305mm) ***8面的絲網屏風。金屬網由直徑0.010英寸(0.25mm)金屬絲按每英寸16-18絲構成。樣品放在金屬網上,蓋住桌中央的孔,然後進行加熱直至爆炸或至其被摧毀。其中安全閥朝向平行於石棉布。
標 識
19. 總論
19.1 電池應標識制造商名字、商標名或商標和款式設定。
19.2 電池應標識“Warning”並有以下或等效的表述:
“電池有著火、爆炸和燃燒的危險,不要重新充電、拆卸、擠壓、加熱超過212°F或焚燒”
“Risk of fire, explosion and bums. Do not recharge,
disassemble, Crush, heat above 212°F, or incinerate”
例外1:圓柱形電池容量小於300mAh或鈕扣電池,如果測試表明沒有這些危險則不要求標識。
例外2:在8-19節部分指定的條件沒有出現危險的可不必標識。
例外3:電池容量為300-950mAh的可標識“WARNING”並且采用以下類似的指標描述“Risk of
explosion. Do not Recharge, or
incinerate.”如果電池空間不夠標識“CAUTION”可標識在包裝上。
例外4:用戶可更換的電池標識“CAUTION”而不是“WARNING”。
19.3 用戶可更換的電池應標識“CAUTION”和以下或等效的表述:
“著火、燃燒的危險,不要重新充電、拆卸、加熱超過212°F或焚燒。電池不要讓小孩接觸,使用前放在原始包裝中。用過的電池應妥善處置,不要放入口中。如果吞咽,則應立即聯系妳的醫生或當地中毒檢測中心。”
例外1:上述最後兩句僅適用於直徑<32mm,厚小於3.8mm的電池。
例外2:按8.19節測試沒有發現危險的不需標識這此
19.4 用戶可更換的電池應永久標識以下語句:
“僅能采用原廠電池更換,使用別的電池可能會出現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按用戶操作手冊更換。”
例外:如果終端產品不包含這些要求,電池操作或維修手冊則應按如下標識“更換和維護電池應按手冊要求進行”。
19.5 操作和維修手冊應為用戶提供完整的指示,比如如何更換和處理用過的電池。這些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a)警告按下述或等效語言表述:
“CAUTION-若處理不當,本裝置使用的電池有著火和化學燃燒的危險。
不要重新充電、拆除、加熱至100℃以上或焚燒,采用原廠電池更換,使用別的電池會有著火或爆炸的危險。”
b)怎麽更換電池說明末尾應有以下表述:
“正確處理用過的電池,遠離小孩,不要拆除和放入火中。”
19.6 如果制造商在多個工廠制造電池,每個電池包裝應當有壹個明確的標識以確認該電池是哪個工廠生產的。 ---- (整理自網絡,部分資料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