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是什麽意思
破產和解的特征:
1、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為基礎;
3、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優先於破產程序;
5、和解程序的優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破產和解內容、必備條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於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於壹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後,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於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並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壹般的債權申報之後。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並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於壹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著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壹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