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
重要性:
(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新形勢下,生產力發展對生產關系調整提出的要求。近年來,農村特別是城郊結合部和沿海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及其成員都出現了新的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增多,流動人口進入較富裕地區增多,部分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日趨復雜。
同時,在城鎮化進程中,原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集體不動產收益在集體成員中的分配問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權益及份額等問題凸顯出來,需要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來加以明晰及妥善解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生產力和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安排提出了新要求。市場經濟體制的確定,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推動了農村生產力的蓬勃發展。
物流、人流、資金流的日益頻繁,豐富了農村市場的交易行為,形成了更為復雜的利益關系,同時提出了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發達地區和城鎮周邊的壹些地區鄉村行政體制作了相應調整,在撤鄉並村和“村改居”過程中,如何防止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流失或被平調,防止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
客觀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效地解決傳統產權制度產權虛置的弊端,解決集體經濟產權主體模糊、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問題,實現產權清晰,落實到人,以便更有力地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每個成員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壹、重大意義 (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同發展的壹種經濟形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極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社會生產力。適應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要求,不斷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治理體系,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同富裕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於公***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這三類資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財產,是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適應城鄉壹體化發展新趨勢,分類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在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已有部署抓好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建立健全集體公益設施等非經營性資產統壹運行管護機制的基礎上,針對壹些地方集體經營性資產歸屬不明、經營收益不清、分配不公開、成員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缺乏保障等突出問題,著力推進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大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