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文強被判的案例體現了我國法律有哪些特征和作用?
其實,每壹起案件都有不同之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10萬元以上者,情節特別嚴重,就可判處死刑。而從文強案來看,文強受賄金額上千萬,屬數額特別巨大,這肯定是法院量刑的壹個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在我看來,文強之所以被判死刑,最核心的原因是他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給了我們四大警示。第壹大警示是權力的行使要慎重。權力好比壹把“雙刃劍”,用之得當,對國家、社會、人民、自己都有利;用之不當,不僅損害社會、公眾以及被害人的利益,同時也讓自己深受其害。文強就是壹個活生生的教訓。
第二大警示是要對“保護傘”進行深挖。與縱橫江湖的“黑老大”相比,居廟堂之上執公權力者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更大。在“保護傘”的庇佑下,黑惡勢力不斷發展、壯大,肆無忌憚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傘”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還嚴重打擊老百姓“打黑”的信心。因此,“打黑”不僅要鏟除黑惡勢力本身,還要深挖出後面的“保護傘”。
第三大警示是從刑事政策角度看,因公權力使用不當更容易造成危害。因此,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故意不正當行使公權力者必須嚴懲,這也體現了罰當其罪的刑事司法原則。
第四大警示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文強案啟示我們,無論妳官有多大、社會地位有多高,只要妳觸犯了《刑法》,就應該平等受到懲處。
我個人認為,文強的“落馬”,意味著我市的“打黑”已往深層次發展。因為,壹般意義上的“打黑”,主要是打擊黑惡勢力本身,但我市的“打黑”,除了摧毀壹個個黑惡勢力外,還深挖其背後的“保護傘”,文強、彭長健、陳洪剛等高官的“落馬”,就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在我看來,無論是鏟除黑惡勢力,還是深挖“保護傘”,這些都僅僅是“治標”的辦法,不能“治本”。必須通過完善社會綜合治理措施,建立“打防結合”、“打早打小”的長效“打黑”機制,同時各執法機構還要嚴格執法、防微杜漸,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治安良好、老百姓安居樂業
以上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石經海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