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的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運輸、機關事務管理、農村能源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機構、農業和農村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第十條 能源監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情況;
(二)核查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監督落實節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能源利用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工作。
第十壹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省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執法,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省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行落後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業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行業產能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未完成節能目標或者未完成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的地區,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暫停批準或者核準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業項目。
第十四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未依法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下同)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壹)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電力折算系數按等價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壹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三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壹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節能登記表的具體內容和格式,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文件的編制機構、評估人員***同對節能評估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壹千噸標準煤以上不滿五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審查,具體權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壹)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者地方限額標準的;
(四)不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節能規定的。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建設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節能評估文件、節能登記表)征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其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提出審查意見。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審查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
需要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民用建築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民用建築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前,將節能評估文件報送節能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將節能登記表報送其備案。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節能評估報告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節能審查意見。其中,依法需經國家批準或者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建成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物能效進行測評;建築物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能效測評結果。
民用建築以外的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壹條 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華人民***和國法人資格;
(二)有相應工程咨詢、設計資質或者從事專業節能服務二年以上;
(三)有十名以上與節能評估業務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四)有健全的節能評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範圍,事先將機構名稱、前款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報送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節能評估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未予備案的節能評估機構,其所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節能評估機構名錄由省節能、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節能審查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節能審查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參與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形成開放式的節能服務市場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