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應該怎麽處理
噪音擾民處理方法:
1、社會生活類的噪音可以向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判斷是否是噪音的方法是,居民區的噪音標準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這個標準相當於兩個人在房間裏說話,互相能夠聽清楚的壹個音量,而超過這個音量時,就可以算作噪音擾民了。噪聲幹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則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