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
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建立貸款審查委員會制度、建立大額貸款審貸分離制度、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建立離崗審批制度等。
行長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本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主持本行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副行長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協助行長工作,對行長負責並報告工作。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由上級審批。
信貸工作人員需要負責分行信貸業務的貸中和貸後管理等相關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通過審與貸、調查與評估、發放與收回的分離,使每個環節職責明確,任務清楚。有利於提高貸款決策的科學性,從決策上減少失誤,排除貸款過程中的人為幹擾,確保審查和決策環節的正確性。
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1、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註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2、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註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註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3、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賬戶和壹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