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依權限審批招標機構的資格。
(四)復議不服招標管理機構所作的行政裁決的案件。第七條 市建委設立“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中心”(以下稱市招標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實施。
市屬區、縣級市建委以及享有縣級以上經濟管理權限的經濟區應設立工程招標管理機構,依審批管理權限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標中心的業務指導。第八條 招標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對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實施資格審查。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裁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糾紛和定標結果。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七)對中標的建設工程實行跟蹤並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三章 範圍與條件第九條 凡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工程都要按下列規定實行招標:
(壹)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總承包或建設監理的招標。
(二)重要的公***建築、高層建築、開發小區、街景和廣場的規劃及重點建設工程,實行設計招標。
(三)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安裝工程及工程發包價在300萬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設(包括公路、鐵路、市政、航道、碼頭、堤岸等)工程,均應實行施工招標。
(四)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第十條 申請主持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建築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定評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有資格的單位代理組織招標,並簽訂委托協議書。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主持項目招標工作,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向招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如資料齊全的,招標管理機構應在7日內批復並報建委備案。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建設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監理投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或批準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二)持有《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許可證》(以下稱承包許可證)。
(三)經市建委核定的承包範圍應符合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等級。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施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
(壹)實行設計招標的,其計劃(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並具有設計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資料。
(二)實行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的,應具有獲批準的計劃文件或計劃(設計)任務書並落實了建設資金和地點。
(三)實行建設監理招標的,其計劃(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已獲批準並已確定了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
(四)實行施工招標必須具備開工條件,領取了計劃和報建等有關證件,提供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以及經批準的招標文件。第十四條 實行建設項目招標的建設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投標企業資質等級,有權按規定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