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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五條禁令嚴禁

五條禁令”的內容

1、嚴禁泄露或交易客戶信息;

2、嚴禁發送違法信息,或未經客戶同意發送商業廣告信息;

3、嚴禁未經客戶確認擅自為客戶開通或變更業務;

4、嚴禁串通、包庇、縱容增值服務提供商泄漏客戶信息、擅自為客戶開通數據及信息化業務或實施其他侵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5、嚴禁串通、包庇、縱容渠道或系統合作商泄漏客戶信息、侵吞客戶話費、擅自過戶或銷號、倒賣卡號資源或實施其他侵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