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道路貨運站(場)管理辦法
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建設和經營,維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建設、經營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依法設立並以場地設施為依托,具有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制度,具備倉儲、保管、理貨、配載、裝卸、稱重、信息服務、貨運車輛停放和維修等功能,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場所。第四條 (管理主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貨運站管理工作,制定並公布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各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貨運站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稅務、價格、安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貨運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管理原則)
貨運站發展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科學布局、有序發展、服務經濟的原則,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品牌化經營。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選址規劃)
貨運站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除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確定的貨運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貨運站。禁止變更貨運站的土地性質、規劃條件和使用功能。第七條 (站場建設)
貨運站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按照《成都市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方案》的規定,發展改革部門在辦理立項審批或者備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八條 (設施要求)
貨運站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和經營用房、信息交易中心、倉庫、堆場、停車場地和道路等經營設施,並設置明顯標誌;經營設施應當與配套生活用房分離;貨運站進出口應當分別設置車輛檢查點;貨運站內地面應當硬化,裸露泥地應當綠化。第三章 經營許可第九條 (經營條件)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選址規劃,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續;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設施,並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並按要求設置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設備設施;
(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條 (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壹)《道路貨運站(場)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貨運站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
(四)貨運站經營設施、配套生活用房的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第十壹條 (許可程序)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處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註明經營範圍。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變更備案)
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報送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經營終止)
貨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並辦理有關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