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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內用的網絡綜合布線使用的是哪個標準?

1、國際標準:《ISO/IEC 11801 信息技術-用戶建築物綜合布線》

2、美國國家標準協會《TIA/EIA 568A 商業建築物電信布線標準》

3、歐洲標準 EN 50173

4、中國標準:

GB50311-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

GB50312-200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

以下是部分《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內容,由於字數限制,無法全部寫出: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

GB 50312-2007

GB 50312-2007 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範(含條文說明)

Code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7 年10 月1 日

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公告第620 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12-2007,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其中,第5.2.5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GB/T

50312-2000 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

二00 七年四月六日

前 言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7 號文件《關於印發“二00 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對原《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CB/T 50312—2000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由信息產業部作為主編部門,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會同其他參編單位組成規範編寫組***同編寫完成的。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市場調查並展開了多項專題研究,認真總結了規範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加以補充完善和修改,廣泛吸取國內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同時,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定的內容。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信息產業部負責日常管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應用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與補充的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寄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棱街16 號,郵編:100080),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

現代集團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張宜 張曉微 陳琪 成彥 朱立彤 劉侃 孫蘭 李雪佩 張文才 溫伯銀 趙濟安 瞿二瀾 陳漢民

目 次

1 總則

2 環境檢查

3 器材及測試儀表工具檢查

4 設備安裝檢驗

5 纜線的敷設和保護方式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2 保護措施

6 纜線終接

7 工程電氣測試

8 管理系統驗收

9 工程驗收

附錄A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檢驗項目及內容

附錄B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電氣測試方法及測試內容

附錄C 光纖鏈路測試方法

附錄D 綜合布線工程管理系統驗收內容

附錄E 測試項目和技術指標含義

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統壹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隨工檢驗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的技術要求,特制

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

1.0.3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實施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工程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規範

規定。

1?0.4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執行本規範有關施工質量檢查的規定。建設單位應通過工地代表或工程

監理人員加強工地的隨工質量檢查,及時組織隱蔽工程的檢驗和驗收。

1.0.5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工程驗收前應進行自檢測試、竣工驗收測試工作。

1.0.6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

2 環境檢查

2.0.1 工作區、電信間、設備間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作區、電信間、設備間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潔,門的高度和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房屋預埋線槽、暗管、孔洞和豎井的位置、數量、尺寸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 鋪設活動地板的場所,活動地板防靜電措施及接地應符合設計要求。

4 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220V 帶保護接地的單相電源插座。

5 電信間、設備間應提供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及接地裝置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6 電信間、設備間的位置、面積、高度、通風、防火及環境溫、濕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2 建築物進線間及入口設施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引入管道與其他設施如電氣、水、煤氣、下水道等的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引入纜線采用的敷設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管線入口部位的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檢查采取排水及防止氣、水、蟲等進入的措施。

4 進線間的位置、面積、高度、照明、電源、接地、防火、防水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0.3 有關設施的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抗震要求。

3 器材及測試儀表工具檢查

3.0.1 器材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所用纜線和器材的品牌、型號、規格、數量、質量應在施工前進行檢查,應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相

應的質量文件或證書,元出廠檢驗證明材料、質量文件或與設計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進口設備和材料應具有產地證明和商檢證明。

3 經檢驗的器材應做好記錄,對不合格的器件應單獨存放,以備核查與處理。

4 工程中使用的纜線、器材應與訂貨合同或封存的產品在規

格、型號、等級上相符。

5 備品、備件及各類文件資料應齊全。

3.0.2 配套型材、管材與鐵件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種型材的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得變形、斷裂。預埋金屬

線槽、過線盒、接線盒及橋架等表面塗覆或鍍層應均勻、完整,不得變形、損壞。

2 室內管材采用金屬管或塑料管時,其管身應光滑、無傷痕,管孔無變形,孔徑、壁厚應符合設計要求。

金屬管槽應根據工程環境要求做鍍鋅或其他防腐處理。塑料管槽必須采用阻燃管槽,外壁應具有阻燃標記。

3 室外管道應按通信管道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 各種鐵件的材質、規格均應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不得有歪斜、扭曲、飛刺、斷裂或破損。

5 鐵件的表面處理和鍍層應均勻、完整,表面光潔,無脫落、氣泡等缺陷。

3.0.3 纜線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使用的電纜和光纜型式、規格及纜線的防火等級應符

合設計要求。

2 纜線所附標誌、標簽內容應齊全、清晰,外包裝應註明型號和規格。

3 纜線外包裝和外護套需完整無損,當外包裝損壞嚴重時,應測試合格後再在工程中使用。

4 電纜應附有本批量的電氣性能檢驗報告,施工前應進行鏈路或信道的電氣性能及纜線長度的抽驗,並做

測試記錄。

5 光纜開盤後應先檢查光纜端頭封裝是否良好。光纜外包裝或光纜護套如有損傷,應對該盤光纜進行光纖

性能指標測試,如有斷纖,應進行處理,待檢查合格才允許使用。光纖檢測完畢,光纜端頭應密封固定,

恢復外包裝。

6 光纖接插軟線或光跳線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端的光纖連接器件端面應裝配合適的保護蓋帽。

2)光纖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明顯的標記。

3.0.4 連接器件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線模塊、信息插座模塊及其他連接器件的部件應完整,電氣和機械性能等指標符合相應產品生產的質

量標準。塑料材質應具有阻燃性能,並應滿足設計要求。

2 信號線路浪湧保護器各項指標應符合有關規定。

3 光纖連接器件及適配器使用型式和數量、位置應與設計相符。

3.0.5 配線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電纜配線設備的型式、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光、電纜配線設備的編排及標誌名稱應與設計相符。各類標誌名稱應統壹,標誌位置正確、清晰。

3.0.6 測試儀表和工具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事先對工程中需要使用的儀表和工具進行測試或檢查,纜線測試儀表應附有相應檢測機構的證明文件。

2 綜合布線系統的測試儀表應能測試相應類別工程的各種電氣性能及傳輸特性,其精度符合相應要求。測

試儀表的精度應按相應的鑒定規程和校準方法進行定期檢查和校準,經過相應計量部門校驗取得合格證

後,方可在有效期內使用。

3 施工工具,如電纜或光纜的接續工具:剝線器、光纜切斷器、光纖熔接機、光纖磨光機、卡接工具等必

須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7 現場尚無檢測手段取得屏蔽布線系統所需的相關技術參數時,可將認證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附有的技

術報告作為檢查依據。

3.0.8 對絞電纜電氣性能、機械特性、光纜傳輸性能及連接器件的具體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

經過測試與檢查,性能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設備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設備安裝檢驗

4?0?1 機櫃、機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機櫃、機架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垂直偏差度不應大於3mm。

2 機櫃、機架上的各種零件不得脫落或碰壞,漆面不應有脫落及劃痕,各種標誌應完整、清晰。

3 機櫃、機架、配線設備箱體、電纜橋架及線槽等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如有抗震要求,應按抗震設計進行

加固。

4.0.2 各類配線部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各部件應完整,安裝就位,標誌齊全。

2 安裝螺絲必須擰緊,面板應保持在壹個平面上。

4.0.3 信息插座模塊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插座模塊、多用戶信息插座、集合點配線模塊安裝位置和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安裝在活動地板內或地面上時,應固定在接線盒內,插座面板采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線盒蓋可開啟,

並應具有防水、防塵、抗壓功能。接線盒蓋面應與地面齊平。

3 信息插座底盒同時安裝信息插座模塊和電源插座時,間距及采取的防護措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4 信息插座模塊明裝底盒的固定方法根據施工現場條件而定。

5 固定螺絲需擰緊,不應產生松動現象。

6 各種插座面板應有標識,以顏色、圖形、文字表示所接終端設備業務類型。

7 工作區內終接光纜的光纖連接器件及適配器安裝底盒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並應符合設計要求。

4.0.4 電纜橋架及線槽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橋架及線槽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施工圖要求,左右偏差不應超過50mm。

2 橋架及線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應超過2mm。

3 垂直橋架及線槽應與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應超過3mm。

4 線槽截斷處及兩線槽拼接處應平滑、無毛刺。

5 吊架和支架安裝應保持垂直,整齊牢固,無歪斜現象。

6 金屬橋架、線槽及金屬管各段之間應保持連接良好,安裝牢固。

7 采用吊頂支撐柱布放纜線時,支撐點宜避開地面溝槽和線槽位置,支撐應牢固。

4.0.5 安裝機櫃、機架、配線設備屏蔽層及金屬管、線槽、橋架使用的接地體應符合設計要求,就近接地,

並應保持良好的電氣連接。

5 纜線的敷設和保護方式檢驗

5.1 纜線的敷設

5.1.1 纜線敷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纜線的型式、規格應與設計規定相符。

2 纜線在各種環境中的敷設方式、布放間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纜線的布放應自然平直,不得產生扭絞、打圈、接頭等現象,不應受外力的擠壓和損傷。

4 纜線兩端應貼有標簽,應標明編號,標簽書寫應清晰、端正和正確。標簽應選用不易損壞的材料。

5 纜線應有余量以適應終接、檢測和變更。對絞電纜預留長度:在工作區宜為3~6cm,電信間宜為0.5~

2m,設備間宜為3~5m;光纜布放路由宜盤留,預留長度宜為3~5m,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設計要求預留長

度。

6 纜線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屏蔽4 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4 倍。

2)屏蔽4 對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8 倍。

3)主幹對絞電纜的彎曲半徑應至少為電纜外徑的10 倍。

4)2 芯或4 芯水平光纜的彎曲半徑應大於25mm;其他芯數的水平光纜、主幹光纜和室外光纜的彎曲半徑應

至少為光纜外徑的10 倍。

7 纜線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1)電源線、綜合布線系統纜線應分隔布放,並應符合表5.1.1-1 的規定。

表5.1.1-1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最小凈距

條件 最小凈距(mm)

380V<2kV?A 380V2~5kV?A380V>5kV?A

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平行敷設 130 300 600

有壹方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 70 150 300

雙方均在接地的金屬槽道或鋼管中② 10① 80 150

註:①當380V 電力電纜<2kV?A,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且平行長度≤10m 時,最小間距可為10mm。

②雙方都在接地的線槽中,系指兩個不同的線槽,也可在同壹線槽中用金屬板隔開。

2)綜合布線與配電箱、變電室、電梯機房、空調機房之間最小凈距宜符合表5.1.1-2 的規定。

表5.1.1—2 綜合布線電纜與其他機房最小凈距

名稱 最小凈距(m) 名稱 最小凈距(m)

配電箱 1 電梯機房 2

變電室 2 空調機房 2

3)建築物內電、光纜暗管敷設與其他管線最小凈距見表5.1.1-3 的規定。

表5.1.1-3 綜合布線纜線及管線與其他管線的間距

管線種類 平行凈距(mm) 垂直交叉凈距(mm)

避雷引下線 1000 300

保護地線 50 20

熱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熱力管(包封) 300 300

給水管 150 20

煤氣管 300 20

壓縮空氣管 150 20

4)綜合布線纜線宜單獨敷設,與其他弱電系統各子系統纜線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對於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綜合布線纜線與信號線、電力線、接地線的間距應符合相應的保密規定。

對於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纜線應采取獨立的金屬管或金屬線槽敷設。

8 屏蔽電纜的屏蔽層端到端應保持完好的導通性。

5.1.2 預埋線槽和暗管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敷設線槽和暗管的兩端宜用標誌表示出編號等內容。

2 預埋線槽宜采用金屬線槽,預埋或密封線槽的截面利用率應為30%~50%。

3 敷設暗管宜采用鋼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質管。布放大對數主幹電纜及4 芯以上光纜時,直線管道的管徑

利用率應為50%~60%,彎管道應為40%~50%。暗管布放4 對對絞電纜或4 芯及以下光纜時,管道的

截面利用率應為25%~30%。

5.1.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敷設纜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密封線槽內纜線布放應順直,盡量不交叉,在纜線進出線槽部位、轉彎處應綁紮固定。

2 纜線橋架內纜線垂直敷設時,在纜線的上端和每間隔1.5m 處應固定在橋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設時,在纜

線的首、尾、轉彎及每間隔5~l0m 處進行固定。

3 在水平、垂直橋架中敷設纜線時,應對纜線進行綁紮。對絞電纜、光纜及其他信號電纜應根據纜線的類

別、數量、纜徑、纜線芯數分束綁紮。綁紮間距不宜大於1.5m,間距應均勻,不宜綁紮過緊或使纜線受到

擠壓。

4 樓內光纜在橋架敞開敷設時應在綁紮固定段加裝墊套。

5.1.4 采用吊頂支撐柱作為線槽在頂棚內敷設纜線時,每根支撐柱所轄範圍內的纜線可以不設置密封線槽進

行布放,但應分束綁紮,纜線應阻燃,纜線選用應符合設計要求。

5.1.5 建築群子系統采用架空、管道、直埋、墻壁及暗管敷設電、光纜的施工技術要求應按照本地網通信線

路工程驗收的相關規定執行。

5.2 保護措施

5.2.1 配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預埋金屬線槽保護要求:

1)在建築物中預埋線槽,宜按單層設置,每壹路由進出同壹過路盒的預埋線槽均不應超過3 根,線槽截面

高度不宜超過25mm,總寬度不宜超過300mm。線槽路由中若包括過線盒和出線盒,截面高度宜在70~

l00mm 範圍內。

2)線槽直埋長度超過30m 或在線槽路由交叉、轉彎時,宜設置過線盒,以便於布放纜線和維修。

3)過線盒蓋能開啟,並與地面齊平,盒蓋處應具有防灰與防水功能。

4)過線盒和接線盒盒蓋應能抗壓。

5)從金屬線槽至信息插座模塊接線盒間或金屬線槽與金屬鋼管之間相連接時的纜線宜采用金屬軟管敷設。

2 預埋暗管保護要求:

1)預埋在墻體中間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50 mm,樓板中暗管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25mm,室外管

道進入建築物的最大管外徑不宜超過l00mrn。

2)直線布管每30m 處應設置過線盒裝置。

3)暗管的轉彎角度應大於90。,在路徑上每根暗管的轉彎角不得多於2 個,並不應有S 彎出現,有轉彎的

管段長度超過20m 時,應設置管線過線盒裝置;有2 個彎時,不超過15m 應設置過線盒。

4)暗管管口應光滑,並加有護口保護,管口伸出部位宜為25~50mm。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 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 處應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 倍,如暗管外

徑大於50mm 時,不應小於10 倍。

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 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

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采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 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 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

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

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 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墻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網絡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5)至樓層電信間暗管的管口應排列有序,便於識別與布放纜線。

6)暗管內應安置牽引線或拉線。

7)金屬管明敷時,在距接線盒300mm 處,彎頭處的兩端,每隔3m 處應采用管卡固定。

8)管路轉彎的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纜線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並且不應小於該管外徑的6 倍,如暗管外

徑大於50mm 時,不應小於10 倍。

3 設置纜線橋架和線槽保護要求:

1)纜線橋架底部應高於地面2.2m 及以上,頂部距建築物樓板不宜小於300mm,與梁及其他障礙物交叉處

間的距離不宜小於50 mm。

2)纜線橋架水平敷設時,支撐間距宜為1.5~3m。垂直敷設時固定在建築物結構體上的間距宜小於2m,距

地1.8m 以下部分應加金屬蓋板保護,或采用金屬走線櫃包封,門應可開啟。

3)直線段纜線橋架每超過15~30m 或跨越建築物變形縫時,應設置伸縮補償裝置。

4)金屬線槽敷設時,在下列情況下應設置支架或吊架:線槽接頭處;每間距3m 處;離開線槽兩端出口0.5m

處;轉彎處。

5)塑料線槽槽底固定點間距宜為lm。

6)纜線橋架和纜線線槽轉彎半徑不應小於槽內線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線槽直角彎處最小彎曲半徑不應

小於槽內最粗纜線外徑的10 倍。

7)橋架和線槽穿過防火墻體或樓板時,纜線布放完成後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4 網絡地板纜線敷設保護要求:

1)線槽之間應溝通。

2)線槽蓋板應可開啟。

3)主線槽的寬度宜在200~400mm,支線槽寬度不宜小於70mm。

4)可開啟的線槽蓋板與明裝插座底盒間應采用金屬軟管連接。

5)地板塊與線槽蓋板應抗壓、抗沖擊和阻燃。

6)當網絡地板具有防靜電功能時,地板整體應接地。

7)網絡地板板塊間的金屬線槽段與段之間應保持良好導通並接地。

5 在架空活動地板下敷設纜線時,地板內凈空應為150~300mm。若空調采用下送風方式則地板內凈高應

為300~500mm。

6 吊頂支撐柱中電力線和綜合布線纜線合壹布放時,中間應有金屬板隔開,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2 當綜合布線纜線與大樓弱電系統纜線采用同壹線槽或橋架敷設時,子系統之間應采用金屬板隔開,間

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2.3 幹線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纜線不得布放在電梯或供水、供氣、供暖管道豎井中,纜線不應布放在強電豎井中。.

2 電信間、設備間、進線間之間幹線通道應溝通。

5.2.4 建築群子系統纜線敷設保護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5.2.5 當電纜從建築物外面進入建築物時,應選用適配的信號線路浪湧保護器,信號線路浪湧保護器應符合

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