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老板看捕魚機上分收錢會判刑嗎
屬於聚眾賭博行為,但是屬於從犯,罪行較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給賭題提供條件的或者教唆學生參加網絡賭博數,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將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且繳納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為業或聚眾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拘留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將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需繳納高額罰金。
法律規定的賭博罪的立案標準有:
(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即用鬥牌、擲色子等形式,是壹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註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壹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目前,在西方社會中,它有壹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壹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註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