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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管理,適應機動車停車需求,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停車場是指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除外)。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本住宅區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為停放機動車依法統壹施劃的停車場所。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對本市停車場使用進行統壹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價格、工商、財政、稅務、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停車場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確保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六條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停車場;鼓勵在符合規劃、環保、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停車場的用地供給和資金投入,在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 本市實行公***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市公***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停車誘導系統、停車自動計時收費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建設、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定修改程序進行審批。第九條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節約利用資源和停車需求調控原則。

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應當規劃建設公***停車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

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進行調整。第十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和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停車場管理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竣工驗收的公***停車場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停車場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需改變公***停車場用途的,應當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後進行審批。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投資建設的公***停車場,應當采取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專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第十三條 公***停車場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公***停車場竣工驗收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公***停車場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備案申請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和公***停車場已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內場地總平面圖及規劃藍線圖復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布置圖和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

(六)停車場相關管理制度。

公***停車場收費的,還應當提交停車場收費標準。第十四條 公***停車場停車泊位設置情況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10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公***停車場確需停業、歇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