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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險公司倒閉事件

在大陸是不允許保險公司倒閉的,在日本及美國都有保險公司倒閉的個案,

保險公司會不會破產?這個問題可能是讓很多代理人難以回答的問題。當然,也有壹部分代理人信誓旦旦的承諾,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甚至搬出保險法的話,“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但是,這樣說的人,只能證明他專業水平不夠。

其實,保險法原文是這樣的: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都有可能破產,保險公司作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市場個體,當然也會遇上經營困難,也會有破產的可能。據了解,美國從1989年開始就已經有大量保險公司倒閉,日產生命保險公司1997年宣告破產,結束了“日本保險公司不倒”的神話。因此,國內保險市場上那些經營不善、缺乏競爭力的保險公司破產並非是不可能的事。

日產生命保險公司失敗的原因有三:

1.產品結構以傳統型為主,在追求規模擴張,造成經營成本增加的同時,產生巨額的利差倒掛。

在泡沫經濟時期,以固定利率的傳統型產品為主。為了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壹味追求規模擴張,造成高利率的個人年金產品和以獲取資金運用收益為目的的變額保險產品的過度銷售。但當經濟泡沫破滅、經濟出現通縮後,日本進入低利率時期,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內的金融投資工具的收益率持續下降。保險資產的收益率也隨著日本法定利率水平逐漸降低而下降,最終造成日產公司年負利差達到300億日元。

2.資產運用的失敗。

由於保險經營中巨額負利差的存在,日產公司積極進行海外投資活動,購買大量外國債券,由於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債券價值大跌。日產公司進行的國內房地產投資也因泡沫的破滅,地價下跌而遭重創。日本股市也由於泡沫崩潰而股指暴跌,日產公司所進行的股票投資陷入危機,同時,日產面臨資本不足的問題。當1997年日本股市跌破19000點並呈持續下降之勢,日產的股票投資最終宣告失敗,並於3月底結算時擁有1328億日元的持股損失。

3.制度下的失敗。

日本戰後采取的經濟管理模式為“政府主導型經濟”,強調政府對經濟的指導和保護。在這壹體制下,各保險公司處於嚴格的管制和保護之下,缺少經營自主權,保險商品沒有特色,公司間的經營沒有差異,形成全行業的同壹化。這壹方面導致即使是財務狀況最為脆弱的保險人也能生存,削弱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另壹方面便導致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只能就規模進行拼爭,過度的銷售的原因就在於此。

仔細想壹想,上面的三個問題,對於國內很多傳統保險公司,同樣存在。去年,太平洋人壽90億元的償付缺口,已經引起了很多人的註意。

因此,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達到總資產的6%時,停止提取。”

同時,國內的保險公司也紛紛出臺新險種,分紅型險種,純保障險種,2006年1月1日,新生命表出臺後,保險公司將可以自由選擇定價,將有利於實現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不同產品的差別定價,鼓勵保險公司進行產品創新。從而走出了以前單壹的規模擴張的發展套路,是壹件利好的事情。

中國的保險市場,正在走向壹條良性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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