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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和出資人的區別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投資人與公司股東雖然都投入了資金,但是兩者之間存在壹定的區別,股東出資在公司設立之前或者公司運營過程中,而投資人在公司成立之後,投入資金的目的和表現形式不同,獲取回報的表現形式也有所不同。

出資人與股東的區別可以從二者的概念、特征對比得出結論:1、概念上:出資人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出資人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出資人指的就是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2、特征上:出資人壹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征。而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壹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區別在於,名義股東只是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不享有實際分得利潤的權利。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關系有以下幾點: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並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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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規定: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