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開槍擊斃精神病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警察使用槍支的情形有所規定。現行人民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即使是精神病人,也能開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