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
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以上兩條之壹的為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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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壹的,即屬犯罪:(壹)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送,(三)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用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荊,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節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成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壹的,即屬犯罪:(壹)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幹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犯前款罪,致
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幹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壹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第壹十六條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特、協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