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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的原則有

1.適用性原則、制定的制度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根據本企業的規模、業務特點、行業類型、技術特性及管理溝通的需要等方面考慮,制度要體現企業特點,保證制度規範具有可行性、適用性,切忌不切全實際。

2.科學性原則、制定制度應遵從管理客觀規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須服從管理學的壹般原理和方法,違反了原則只會導致失敗。

3.必要性原則、制定制度要從需要出發,必要的制度壹個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壹個也不可要,否則會擾亂組織的正常活動。

4.合法性原則、制定的制度內容應與國家、政府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保持壹定程度的壹致性,絕不可以相違背。

5.合理性原則、制定制度要合理,壹方面要體現制度嚴謹、公正、高度的制約性、嚴肅性,同時要考慮人性的特點,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況出現。

6.完整性原則、企業制度規範要完整,因為企業的管理制度是壹個體系,制度內容要求全面、系統、配套。

企業管理制度重要性:

企業管理制度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是對企業管理活動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經營目的和觀念,公司目標與戰略,公司的管理組織以及各業務職能領域活動的規定。企業管理制度是企業員工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同須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的總稱,企業管理制度的表現形式或組成包括企業組織機構設計、職能部門劃分及職能分工、崗位職責工作說明,專業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單等管理制度類文件。

企業依法制訂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立法”,是企業規範運作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壹。企業應當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壹權利,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壹點。

但實踐中我們仍很遺憾地看到大量企業並未對此予以充分的重視,他們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了。其實不然,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能針對某個單位具體情況,相對比較概括、原則,而企業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需要的是更準確詳盡、可直接運作的規範。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註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提示,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應當支持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