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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手續更加復雜,條件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更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政府部門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 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 後,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於統壹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壹)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壹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壹)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壹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四、當前,各地正在使用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名稱、形式多樣,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行的證件可以繼續使用,換證日期由各地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