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華的事件
2012年年初,省紀委對周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周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貪汙公款;收受禮金;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對新余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負主要領導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周建華在任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並利用職權,為請托人在房地產開發、招商引資、人事安排及人大代表當選等過程中提供便利。據此,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周建華在任中***南昌市西湖區區委書記,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委常委、秘書長、宣傳部部長、政法委書記,中***新余市委副書記、新余市人大黨組書記、人大主任等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9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人民幣1023.3114萬元,美元1.2萬元、港幣15萬元、金條三根(各重50克)以及價值人民幣23.58萬元的財物。
宜春中院壹審以受賄罪判處周建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其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建華受賄上訴壹案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2014年12月24日在宜春市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改判周建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周建華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