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燃油助力車的管理辦法、法規、可以提供點詳細資料嗎?
1、《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自行車、燃油助力車有何規定?
電動自行車(助力車)作為壹種新型的交通工具,此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類於非機動車(第119條第4項(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也就是說:除了殘疾人車和電動自行車外,其他有動力驅動的車輛都屬於機動車。解決了電動自行車的屬性問題。是否允許給電動自行車登記(第18條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根據《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中關於機動車通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
2、電動、助力車上路有規定
電動車是我國的新興產業,它的最大特點是環保,不耗費石油資源,是健康、便捷、高效的綠色交通工具。
電動車是自行車的延伸產品之壹,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可以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總重量小於40kg,保留了自行車輕便、靈活、機動的特點,具有零排放、低噪聲、低能耗、低故障、低使用費、安全易騎的優點。
2005年後,帶汽油機的燃油助力車銷售增多,這些助力車體形更大,馬力更足,加上商家的推波助瀾———“屬非機動車,不用辦理入戶、不用上牌、不用交養路費”,為此,使用與銷售是與日俱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對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進行全面整治。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可以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屬輕便摩托車的上牌後行駛在機動車道上。
3、燃油助力車屬於機動車
目前,由於不少生產廠家沒有執行國家關於電動、助力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的生產標準,使得電動車市場魚龍混雜。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應大於20公裏/小時;整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具有電動、腳踏兩用功能,壹次充電後的續行裏程應不小於25公裏;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 W。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中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氣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應不超過40公斤;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裏/小時。
符合上述國家標準的電動、助力自行車,可以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行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關於輕便摩托車的定義: 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 50公裏/小時 ,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應屬於機動車的範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並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進行處罰。
符合輕便摩托車標準的需要按規定到車管所將車輛登記上牌後,才能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具體辦理手續與摩托車基本等同。
*中國輕騎(汽油機)48cc輕便摩托車參照標準認定為機動車。
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
助力車到底屬於非機動車,還是屬於機動車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做了明確的定義,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528—2004)》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於50公裏/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按此規定,目前的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裏,因此這種車應界定為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範疇,既然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行駛,並且應該行駛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進罰。而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中有這樣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必須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氣缸容積不應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在40公斤以下,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鐘腳踏行駛距離應每小時小於9公裏,最高車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裏這壹數值。
市面上商家所售的48cc燃油助力車按照規定是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的壹類.這類車上路行駛需要駕駛證和行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什麽樣的車輛是機動車做了明確規定,48C燃油(汽油)助力車屬於輕便二輪摩托車的壹類.48C燃油(汽油)助力車符合機動車的定義。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中規定: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是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氣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應不超過40公斤;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裏/小時。 所謂的“燃油助力車”只是廠家和商家的說法,實際上類似這樣的車,只有電動車和摩托車之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車分兩種,壹種是排氣量50CC以上的,應上黃牌;壹種是排氣量50CC以下的,被稱為輕便摩托車,應上藍牌。所以排氣量為48CC的所謂“燃油助力車”,它畢竟是以燃油發動機為動力,實際上是壹種微型摩托車,自然應上牌後行駛。
國家機械工業局2000年11月3日印發的《2000年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可以查詢48cc摩托車屬性。)。根據《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中關於機動車通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中規定:燃油“助力車”必須是有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的氣缸容積不應大於30毫升,整車凈重在40公斤以下,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鐘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公裏,最高車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裏。
顯然,標註著“48cc”、最高時速在60公裏以上、以汽油機為動力的“助力車,已遠遠超過上述標準,應屬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
根據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動力、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國家對這種電動自行車規定了4項嚴格的技術標準:
1、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裏/小時;
2、整車重量不超過40千克;
3、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於240W;
4、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
符合上述標準的是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而公安交警部門查獲的電動車中,絕大部分是沒有腳踏騎行功能,設計時速超過20公裏/小時的,酷似女裝摩托車的電動車,應屬機動車。
同時,在檢查過程中還發現壹些標註著“48CC”、最高車速在60公裏以上,以汽油機為動力的所謂“助力車”。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中規定,這種沒有腳踏功能的燃油助力車,不是非機動車,應屬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按機動車管理。
5、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標準
交管部門重申,凡不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標準”的“燃油助力車”不準上路行駛。“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標準”為:裝有汽油機、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並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助力車的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助力車的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助力車在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應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min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助力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燃油助力車必須實現腳踏和機動兩種功能,屬於汽油機助動的非機動車,車內的氣缸容積不應大於30ml,整車凈重要在40公斤以下,機動離合器脫開狀態下能由人力腳踏驅動,30分鐘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公裏,最高車速不大於每小時20公裏。
《汽油機助力自行車》GB17284-1998、《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GB/T5359.1-1996相關標準:
含義及其主要技術要求:
壹、汽油機助力自行車——裝有汽油機、有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主要技術要求:1、汽缸工作容積應不大於30ml;2、整車凈重應不大於40kg;3、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二、輕便摩托車——壹種兩輪或三輪機動車,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總排量不得超過50ml。此種車必須獲得國家強制性認證(3C認證)方可生產與銷售,其HS編碼87111000。
三、電動自行車——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主要技術要求:1、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2、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3、其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4、壹次充電後的續行裏程應不少於25km.
6、48cc燃油助力車屬性
“燃油助力車”屬於輕便摩托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按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公裏每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公裏每小時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同時,根據公***安全專家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關於機動車的分類規定,目前市場上銷售的燃油助力車,均屬於輕便摩托車範圍,性質是機動車。
按照法律規定,要使用“燃油助力車”必須具備以下要求:第壹步,具備駕駛證。作為輕便摩托車駕駛人,必須具備符合駕駛該類車輛的D、E、F類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步,按要求登記落戶。基於“燃油助力車”的性質,車主必須按照規定提交車輛登記落戶時要求提交的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同時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