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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與國務院秘書長的職權各是什麽?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方式是召開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和其他議案,聽取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決定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舉行會議、作出會議決定的形式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壹次,通常在雙月下旬召開,會議壹般為壹周左右。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可以委托副委員長主持會議。有特殊需要的時候,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常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顧問,有關部門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壹人列席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形式有三種,即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其中,全體會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基本會議形式。在每次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壹周,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是處理常委會重要日常工作的機構,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權力的行使,對於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保證國家法制的統壹,是非常重要的。

(2)立法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法律解釋權。當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4)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5)人事任免權。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有權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有權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有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有權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有權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6)監督權。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