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有:
1、兩者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普通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所承擔的範圍。
2、兩者在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夥人不可以與本合夥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但是有限合夥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
3、兩者在競業禁止上有所不同;
4、兩者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相同;
5、兩者在財產份額轉讓上有所不同;
6、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夥人是可以通過實物、貨幣、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采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是不可以勞務出資的。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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