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內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具有單向雙車道或者以上的多車道,並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供機動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安全設施、照明設施、通信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監控設施、檢測設施、界樁、測樁、裏程牌、標誌牌、花草樹木及專用房屋等。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快速路的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城區城市快速路的直接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直接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高效便民原則,努力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第五條 城市快速路管理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和尊重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快速路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城市快速路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交通規劃,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程,做到技術先進、安全適用,與城市環境相協調。
城市快速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城市快速路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工程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辦理移交手續。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城市快速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汙染。第七條 設置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應當符合設計規程。建成移交使用後應當嚴格控制增設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確需增設的,應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公安、建設、園林等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內環快速路路肩外緣兩側各30米範圍、機場快速路路肩外緣兩側各20米範圍為其安全保護區,其他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護區範圍按照其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程確定。
在城市快速路的安全保護區內主要進行綠化建設,不得修建永久性非道路設施的建築物。因特殊情況確需修建臨時性建築物或埋設管線、電纜的,應當按照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第九條 城市快速路的交通標誌、標線管理按照主城區現行城市道路的管理體制進行。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城市快速路與其他城市道路管理範圍或者公路的分界,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分界點設置明顯的分界標誌和城市快速路標誌。第十條 內環快速路、機場快速路的路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綜合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前款規定中內環快速路包括沙坪壩區上橋至渝北區童家院子、渝北區童家院子至巴南區界石、巴南區界石至沙坪壩區上橋(含沙坪壩區上橋至九龍坡區陳家坪)的城市快速路;機場快速路包括江北區紅旗河溝至渝北區雙鳳橋的城市快速路。
對機場快速路中渝北區人和1814界樁至渝北區雙鳳橋1792界樁路段、內環快速路等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城市快速路實施封閉式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附屬的隔離柵、防護網、防眩板、護欄、防撞墊等設施的管理,保障設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