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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公約在哪壹年通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獲150多個國家批準,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它是國際海洋法發展史上的壹個裏程碑,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達成妥協、合作***贏的產物,是國際海洋法的重要基礎,對國際海洋秩序產生了深遠影響。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C)。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壹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此公約對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亦稱“排他性經濟海域”簡稱: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汙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

專屬經濟區的劃分: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的海域,除去離另壹個國家更近的點。這壹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鉆探4,000米深的海床。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