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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合作建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視情況而定: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作建房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法律要件有什麽區別:

1、合作開發通常要組建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未目標的企業法人或臨時性的項目建設指揮機構,而合作建房通常不會組建任何性質的聯營體,只以契約形式存在;

2、合作開發出資的方式多種多樣,並不僅僅是壹方以土地使用權、壹方出資金作為出資的方式,還包括各方***同出貨幣資金等其他方式;

3、合作開發的各方都具有營利的目標,開發項目完成後,聯營法人或聯營機構通常將房屋進行銷售以換回貨幣資金作為各自的利潤;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將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達成的分配協議予以分配,各自成為相應部分的初始登記產權人。

綜上所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同投資,***享利潤,***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壹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壹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