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後產能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淘汰落後產能需滿足國家政策規定的獎勵補償的門檻要求。其次,其提供的相關生產線以及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必須相壹致,不得轉移。同時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汙染企業應整體淘汰。最後,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還是需要根據當地相關的實際情況而確定。
法律依據:《淘汰落後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後產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滿足獎勵門檻要求。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文件、產業政策等確定,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獎勵門檻詳見附1。2.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壹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3.近三年處於正常生產狀態(根據企業納稅憑證、電費清單、生產許可證等確定),如年均實際產量比項目批復生產能力少20%以上,落後產能按年均實際產量確定。4.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工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壹致。5.經整改環保不達標,規模較小的重金屬汙染企業應整體淘汰。6.未享受與淘汰落後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 中央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當年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上年度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