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托車限行政策
法律依據
《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摩托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摩托車的生產、銷售、登記、維修、行駛等管理。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依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摩托車包括燃油、電力或者以其他動力裝置驅動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以及兩輪輕便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摩托車註冊登記和通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摩托車產品質量、銷售、維修等管理。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摩托車。
第七條 摩托車維修、銷售、使用者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摩托車。
第八條 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行駛證和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駕駛摩托車應當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域內以及其他區伸入G4201繞城高速公路外側五百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實行摩托車限制通行,具體限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入城證的摩托車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並公布。
禁止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以及發動機排量壹百五十毫升以上的兩輪摩托車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摩托車限行區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搶險等特種用途摩托車除外。
第十條 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區域,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摩托車的通行區域和時段進行規定並公布。
第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質監、工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