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局設16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對外宣傳有關工作;組織有關地方誌、年鑒的編纂工作。
(三)法制處。
負責本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四)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科技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外事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科研開發、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評審、學術交流等工作;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調控和監測處(綜合處)。
負責本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本市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擬訂土地市場管理、地價調控等政策措施;承擔土地價格動態監測和地價指數編制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許可事項的接待受理、證件核發、檔案驗收、業務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內部綜合以及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系工作;組織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專業統計和數據資源***享工作,分析、上報、發布有關統計信息;指導本系統行政許可工作。
(六)規劃處。
承擔本市國土資源綜合規劃的管理及各類規劃的協調工作;擬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總體規劃;編制、修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依法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本市耕地保護、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農用地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編制土地復墾、整理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耕地開發復墾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措施;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儲備以及宜耕土地後備資源庫、補充耕地儲備庫建設管理等工作。
(八)地籍處。
承擔本市地籍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承擔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擬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承擔土地權屬登記、確認、變更、抵押、終止等監督管理,依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九)土地利用處。
承擔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承擔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征地處。
承擔本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征用集體土地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農用地用途管制工作;監督管理土地征用安置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工作。
(十壹)礦產資源勘查儲量處。
承擔本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勘查管理工作,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以及動態監測、供需形勢分析;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科技成果登記、推廣,地質勘查行業技術監督,以及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等工作。
(十二)礦產資源開發處。
承擔本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工作;征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三)地質環境處。
承擔本市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組織地質環境動態監測;承擔地質災害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地下水勘查、評價、規劃、監測、統計、分析的管理工作;承擔地質遺跡管理工作;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公報。
(十四)地熱處。
承擔本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承擔相關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地熱資源勘查、開采及地熱井開鑿的監督管理;承擔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計劃的編制和勘查報告的審查工作;征收、管理地熱資源有關費用。
(十五)財務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產、內部審計等工作;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有關專項收入的征管工作;擬訂本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有關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組織實施工作。機關黨委(基層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層建設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